工傷認定下來后去哪領賠償
特邀律师


【法律分析】:1、工傷賠償包括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治療費、康復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以及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相應等級的津貼。單位支付員工工傷期間的工資工傷認定下來后去哪領賠償 ,以及傷殘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工傷認定下來后去哪領賠償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地方法規確定支付方。
2、工傷待遇審核時在治療完畢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下達后,向社保遞交申請后下達的。主要資料有:工傷待遇審核申請表、醫療終結或者勞動能力鑒定表、病例、出院小結、醫療發票及住院清單、工傷認定書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做完工傷鑒定后,可以去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的賠償費用。工傷保險的賠償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等費用,具體金額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做完工傷鑒定后去哪里拿錢?做完 工傷鑒定 后去哪里拿錢? 一、如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認定下來后去哪領賠償 了 工傷保險 工傷認定下來后去哪領賠償 的,當職工遭到 工傷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作出 勞動能力鑒定 的,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以下項目工傷認定下來后去哪領賠償 : (1)工傷 醫療費 ;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4) 傷殘津貼 ; (5)生活 護理費 ; (6)喪葬補助金; (7) 供養親屬撫恤金 ;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9)康復性治療費用; (10)工傷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等等; (1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2)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 除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工傷的職工一定的補償金: (1)工傷住院伙食補助、外地就醫交通費及食宿費:住院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經批準轉診轉院去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 停工留薪期 工資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3)傷殘津貼: 傷殘等級 為五級和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傷殘津貼。 (4)一次性 傷殘 就業補助金: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 勞動關系 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以 解除勞動關系 時該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本人如果不能親自到 社保 局領取工傷賠償的話,其家屬代替當事人領取的,還得要有職工本人出具的書面委托書才行。先攜帶領取 工傷保險賠償 金需要的這些材料證明遞交到社保局,也并不是當時就能拿到的,社保局審核無誤之后才會把相應的 賠償金 劃到指定賬戶中,最后再到公司索賠即可。
工傷鑒定結果出來后如何申請賠償工傷認定后申請工傷保險賠償流程如下:1、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認定下來后去哪領賠償 ;2、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認定下來后去哪領賠償 ;3、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書等資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職工發生工傷工傷認定下來后去哪領賠償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工傷認定下來后去哪領賠償 的工傷認定下來后去哪領賠償 ,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規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