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有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的。 交通肇事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屬于 交通肇事罪 的情節加重犯。 所謂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 交通事故 后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構成什么罪?交通肇事逃逸的,在存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從而導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后逃逸或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況下,當事人需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罪并沒有交通肇事逃逸罪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只有交通肇事罪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而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有逃逸情節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的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會加重處罰,所以交通肇事逃逸并不是單獨一個罪名,而屬于交通肇事罪的一個加重情節。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屬于什么罪?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罪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只規定了交通肇事罪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其構成要件為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本罪的主體為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處罰交通肇事罪逃逸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的處罰
交通肇事的發生是誰也不想看到的,當發生交通肇事后有些車主可能會害怕承擔交通肇事的責任而去選擇逃逸。對于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我國有相關的處罰規定。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處罰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處罰
1、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于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對交通事故認定辦法作了如下規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第十八條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第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質
“罪后表現說”,認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后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后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系,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獨立行為說”,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并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分別情況說”,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處罰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