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飲酒發生工傷怎么處理
飲酒后受到傷害的不能算作工傷法院對飲酒發生工傷怎么處理 ,因此不存在酒后工傷賠償問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法院對飲酒發生工傷怎么處理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對飲酒發生工傷怎么處理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人喝酒摔傷要怎樣處理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法院對飲酒發生工傷怎么處理 ,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議法院對飲酒發生工傷怎么處理 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但是,如果工人因自身原因喝醉酒摔傷的,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如果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的,應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不認定為工傷),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認定為工傷后,應拿著工傷認定書到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書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法院對飲酒發生工傷怎么處理 了工傷保險的,就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員工酒后受傷還能不能認定工傷?酒后工傷認定四要素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很容易產生勞動糾紛法院對飲酒發生工傷怎么處理 ,是否能夠認定為工傷,賠償完全不同,所以工傷認定階段就存在很多爭議。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列舉了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在這些情形下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當然也存在特殊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法院對飲酒發生工傷怎么處理 :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其中,醉酒后受傷的情形發生最多。也就是說即使滿足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如果員工是醉酒的狀態下受傷,也不能認定為工傷。然而這也不是絕對的,先來看一個案例:
陳某是某建筑公司的施工設計員,2014年6月某日中午,陳某與公司同事一起就餐,席間飲用大量白酒。
吃完午飯后,陳某應公司要求,將設計圖紙送往公司的一個施工工地。
陳某乘坐同事劉某摩托車前往工地,騎行的途中,與一輛小轎車相撞,陳某與劉某兩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
送往醫院治療后,經交警部門鑒定,陳某處于醉酒狀態劉某并未飲酒,之后交警大隊根據事故現場情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次事故劉某和轎車司機負同等責任。
建筑公司認為劉某是因違反交通法規行駛造成的受傷,陳某屬于醉酒后受傷,都不屬于工傷認定的情形,于是沒有為法院對飲酒發生工傷怎么處理 他們申請工傷認定。
陳某和劉某傷情穩定后自行到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一段時間后社保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陳某和劉某為工傷。
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陳某發生交通事故時為飲酒狀態,但其受傷與醉酒無關。而劉某雖然違反了交通法規行駛,但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故意犯罪”的情形,所以兩人應當認定為工傷。
實際工作中,員工受傷時的情形都不相同,是否屬于工傷普遍存在爭議。
實踐中,滿足工傷認定條件又因醉酒而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職工應達到醉酒狀態,應當參照車輛駕駛人員的檢測標準認定為醉酒,而不是用人單位觀察職工情況就得出結論。
2、關于“醉酒”的認定應以相關的第三方權威部門依法出具的結論為依據,事故責任認定書、酒精含量檢測報告、醫療機構的診斷報告等。
3、職工受傷與醉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職工因為醉酒導致的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職工醉酒但受傷與醉酒無關,并非由醉酒引發的受傷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4、用人單位應當對職工是否醉酒進行舉證。
只有以上要件同時滿足時,方可適用“醉酒排除事由”排除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