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草地的補償辦法
征用耕地征占草地的補償辦法 的 土地補償費 和 安置補助費 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在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的屬于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征占草地的補償辦法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7倍征占草地的補償辦法 ;其他項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征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農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 (二)征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 (三)征用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及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四)征用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準補償。 征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征用未計征農業稅的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打谷場等土地,不給予安置補助。
武漢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征占草地的補償辦法 的工作順利進行征占草地的補償辦法 ,維護用地單位、土地被證用單位和有關公民的合法權益征占草地的補償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本市城區范圍內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土地被征地單位和有關公民應支持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工作,不得阻撓。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對土地被征地單位(以下稱被征地單位)和有關公民進行補償安置。第四條 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稱市土地管理部門)是本市征用土地補償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城區規劃土地管理分局(以下稱區土地管理部門)是各自轄區內征用土地補償安置工作具體組織實施的部門。第二章 征用土地補償安置第五條 用地單位應在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組織下,與被征地單位商談征用土地補償安置事宜,制定補償安置方案;未經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用地單位不得與被征地單位商談征地條件和補償安置方案。第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應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征占草地的補償辦法 :
(一)征用耕地、園地的,按其年產值的6倍補償;
(二)征用精養魚池,按其年產值的6倍補償;征用一般魚池,按其年產值的5倍補償;征用大水面,按其年產值的4倍補償;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按其年產值的5倍補償;
(四)征用宅基地,另辟宅基地的,按另辟地的補償標準補償;不另辟宅基地的,按其鄰近土地年產值的4倍補償;
(五)征用灌溉水塘、水渠、道路,易地復建的,按復建地的補償標準補償;不復建的,按其鄰近土地年產值的4倍補償;征用土地年產值,為統計年報表所列被征用土地前3年每畝年產值的平均數(下同);無統計年報表的特殊種植、養殖業的年產值,可由土地管理部門調查核定。征用無收益非耕地,不予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墳墓,由用地單位以公告形式通知墳主在限期內遷移,并按有關規定向墳主支付遷墳費;逾期未遷的,由用地單位就地深埋。第七條 被征用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地面附著物和青(魚)苗的補償標準,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含園地、精養魚池,下同)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為被征用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數的得數。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3倍;但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征用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按前款規定的計算方法和補助標準的80%進行補助。 征用宅基地和無收益非耕地,不予補助。被征地單位土地面積、農業人口和農業勞動力數量,按統計年報表確定。第九條 用地單位按本辦法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未能使被安置的農業人口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可由土地管理部門報請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增加后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年產值的20倍。第十條 用地單位按本辦法的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補償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的部分付給本人外,其余部分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勞動力(以下簡稱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占用。第十一條 多余勞動力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按下列規定安置。安置多余勞動力的人數,為被征用耕地面積除以征用土地前被征地單位勞動力人均占有耕地面積的得數,但每畝被征用耕地以安置多余勞動力3名為限。
(一)土地被征用后,被征地單位人均占有耕地仍在1.5畝以上的,由用地單位將安置補助費付給被征地單位,多余勞動力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
(二)土地被征用后,被征地單位人均占有耕地不足1.5畝的,愿意自謀職業的多余勞動力經過公證部門公證后,由被征地單位將安置補助費付給本人,由其自謀職業;
(三)用地單位或其他有安置能力單位接收符合條件的多余勞動力就業的,安置補助費轉撥接收多余勞動力就業的單位;
(四)市政重點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用地單位按照所征土地面積的10%另征土地,交由被征地單位發展第二、第三產業安置多余勞動力。按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安置的多余勞動力,均可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稱農轉非)。已安置過的多余勞動力,不得要求用地單位或人民政府再次安置。
軍事設施征占牧民草場補償標準1、征收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三項。前兩項補償給村集體征占草地的補償辦法 ,后一項補償給實際建設和種植者。
2、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征占草地的補償辦法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國家征地補償標準:
《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具體補償標準建議直接咨詢當地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國家征用土地 的補償 是什么標準???(一)征用基本農田,按當地耕地年產值征占草地的補償辦法 的8-10倍補償;
(二)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水澆耕地、漁塘,按當地耕地年產值的7-9倍補償;
(三)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旱耕地,按當地耕地年產值的7-8倍補償;
(四)征用林地、人工草場、宅基地、鄉村道路、打谷場等土地,按當地耕地年產值的6-7倍補償;
(五)征用天然草地,按當地草地年產值的6倍補償。
國家和自治區批準的交通、水利等大型重點建設項目需征用前款第一、二、三、四項土地的,其補償標準按當地耕地年產值的6倍執行。
各類耕地、草地年產值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計算,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上面就是國家的標準征占草地的補償辦法 ,怎么說呢你們遇上了好官了吧。
收集好證據吧,他口頭說明就給他錄音錄象啊
私自錄音成為有效證據,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第二,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第三,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并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么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