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門面房國家新規定
門面房不能住人單位門面房國家新規定 的法律規定是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單位門面房國家新規定 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單位門面房國家新規定 ,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企事業單位的門面房允許出租嗎房屋出租對于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有著積極作用。對于出租者而言單位門面房國家新規定 ,可以充分利用閑置資產單位門面房國家新規定 ,提高資產利用率,利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彌補單位經費不足單位門面房國家新規定 ;對財政部門而言,在現行經費預算管理體制下,事業單位將出租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可減輕政府財政預算資金壓力單位門面房國家新規定 ;對于承租者而言,可以增加房屋承租選擇的多樣性,更好的為社會提供服務等。那么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特殊的房屋出租主體,相對自用而言,出租、出借是國有資產管理的重點,在對外進行房屋出租時,又該特別注意哪些問題呢,為進一步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范出租行為,有效防止資產流失,提高使用效益, 本文主要從合規性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議。
(一)
事業單位有權出租房屋,但應履行報批手續
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單位門面房國家新規定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事業單位所有產權的房屋應為國有資產,事業單位作為權屬單位可以進行出租處置。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1]、第八條[2],事業單位應對房屋出租應進行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
事業單位擬出租房屋性質及用途需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或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不得出租,雖該規定為管理性規定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但如存在上述情形,一方面存在行政處罰風險,另一方面在民事糾紛中,則易被認定為有過錯一方而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事業單位在出租房屋前,應檢查房屋適租狀態,確保出租用途與《不動產登記證書》或者《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的用途相符,以規避相關風險。
(三)
事業單位采用詢價的方式招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對外出租房屋不屬于法律強制性要求履行招標、投標程序的事項,即事業單位采用詢價方式確定承租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但為規范管理國有資產對外租賃事項,中央級事業單位、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均制定了相應的租賃規范。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應采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出租的價格,必要時可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的價格。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必須簽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或協議。國有資產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國有資產出租簽訂協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出租價格根據市場參考價(或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出租價格建議書或公開競價拍租等公開、公正方式確定的價格)確定。”
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及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修訂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都明確指出了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從這個角度來講,所有的事業單位都應符合服務于“社會公益目的”。然而現實中,非以社會公益目的而設立,獨立于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也是大量存在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中亦有相關規定。該文件明確將現有的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故雖然部分事業單位雖不受上述規范直接管理,但從國有資產規范管理的角度考慮,各單位可借鑒并進一步完善資產租出方式,避免引發合規性風險。
綜上,各單位一要增強法律法規意識,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收益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時足額收繳資產出租收益,規范資產有償使用管理。二要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各資產管理部門間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及時交換信息,實時掌握資產的出租情況。實現合法合理使用房屋資產。
請問國家有沒有明文規定單位門面不準出租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出租單位門面房國家新規定 ,但由國資部門出租。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單位門面房國家新規定 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門面房物業費法律規定門面房物業費法律規定如下單位門面房國家新規定 :
享受物業管理服務的門面房應當依約繳納物業費,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以及提供其單位門面房國家新規定 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