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有效么
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有效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有效么 ,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合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有效么 ,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有效嗎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有效么 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有效么 ,不違背公序良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有效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有效么 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是否有效協商解除合同協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有效么 ,簽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有效么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有效么 ,勞動合同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