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引爭議保險合同約定不明如何賠償
乘客受傷索賠起糾紛 保險條款模糊如何判賠
一、案件起因:出租車事故引發賠償爭議
2014年1月,趙女士乘坐貂師傅駕駛的出租車時發生碰撞事故。因司機操作失誤,車輛與對向鐘某的汽車相撞,導致趙女士受傷住院。治療期間產生醫療費兩萬余元,后續還涉及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多項支出。
趙女士向司機、出租車公司及保險公司索賠未果,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三方共同承擔醫療費、誤工費、后續康復治療費等三萬余元賠償。案件爭議焦點在于保險條款未明確說明賠償范圍,保險公司認為只需賠付醫療費用,其他費用不應由其承擔。
二、保險立法初衷:保障乘客權益
道路運輸行業存在較高風險,乘客意外受傷的情況時有發生。我國現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不包含車內乘客賠償,導致很多事故受害者無法獲得及時補償。
承運人責任險設立的初衷有兩點:一是確保乘客在事故后能快速獲得全面賠償,二是緩解運輸企業的經營壓力。部分運輸公司賠付能力有限,重大事故可能導致企業倒閉,乘客權益更難保障。若僅賠付醫療費,顯然違背了該險種的設計初衷。
三、法律條款解析:賠償范圍認定標準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人身損害賠償包含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相關費用,以及誤工造成的收入損失。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指出,"人身傷亡"的認定標準包含上述所有項目。
涉案保險公司提供的保單未明確排除護理費、誤工費等賠償項目。按照法律規定,當條款存在歧義時,應采納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缺乏法律依據。
四、格式合同規范:保險公司義務認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要求格式條款提供方必須對免責內容作特別說明。保險公司未在簽約時明確告知賠償范圍限制,不能單方面免除賠付責任。
第四十一條進一步規定,當合同條款存在多種解釋時,應采用不利于條款制定方的解釋。本案中保險公司既是條款制定方又是責任承擔方,理應承擔條款不明確帶來的法律后果。
五、綜合判定:保險責任范圍認定
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承運人責任險的賠償范圍應當覆蓋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損失。具體包含三個判定要點:
第一,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都屬于治療必需支出。趙女士提供的醫療票據、請假證明等材料已證實這些費用的真實性。
第二,誤工費計算符合法定標準。根據趙女士的工資流水和誤工天數,索賠金額在合理范圍內。
第三,后續康復費用有醫療機構證明支持。主治醫師出具的治療方案明確標注需要三個月的康復療程。
法院最終判定,某保險公司需在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出租車公司與司機在保險賠付不足時承擔補充責任。這個判決既維護了乘客權益,也警示運輸企業必須重視保險合規管理。
法律實務提醒
遇到保險條款模糊的情況,當事人可以采取三個應對措施:收集完整醫療憑證和費用清單,咨詢專業律師分析條款效力,申請法院進行條款解釋。運輸企業投保時要注意核對保險責任范圍,要求保險公司逐項說明免責條款,避免發生糾紛時陷入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