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危險駕駛罪怎么判_甘肅省危險駕駛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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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危險駕駛罪判決標準全解析
一、危險駕駛罪的法律定義
危險駕駛罪是我國法律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這個罪名針對的是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汽車時的危險行為。法律明確規定了四種具體情形屬于危險駕駛罪。這四種情形都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我國刑法第133條專門對此作出規定。
二、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四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開車時與他人進行追逐比賽。這種情況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會被定罪。比如在車流量大的路段連續超車,或者多次故意別車都屬于惡劣情節。第二種情形是酒后開車。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法定標準,不管是否造成事故都會構成犯罪。
第三種情形涉及載客車輛的超載和超速。主要針對校車和客運車輛兩類。如果實際載客量超過規定人數,或者行駛速度明顯超出限速標準,駕駛員和車輛管理者都要承擔責任。第四種情形是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這類運輸必須按照專門規定進行,任何違反安全規定的運輸行為都構成犯罪。
三、危險駕駛罪的處罰標準
對于危險駕駛罪的處罰主要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拘留處罰,時間在一個月到六個月之間。第二種是罰款處罰,具體金額由法院根據案情確定。這兩種處罰必須同時使用,不能單獨使用其中一種。
判決時會考慮具體情節的嚴重程度。比如追逐比賽造成的交通混亂范圍,酒后駕駛的酒精含量數值,超載超速的具體倍數,這些都會影響最終量刑。如果同時存在多種危險駕駛行為,處罰會適當加重。
四、特殊責任主體的認定
除了直接駕駛人,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員也可能被追責。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第三、第四種犯罪情形中。比如運輸公司老板指使司機超載運輸,或者化工廠管理者安排無資質車輛運送危化品。只要管理者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就要承擔同等法律責任。
五、加重處罰的特殊情況
當危險駕駛行為同時觸犯其他罪名時,法院會選擇更重的罪名進行處罰。比如醉駕引發重大交通事故,可能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時會按照處罰更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再比如違規運輸危化品導致泄漏事故,可能同時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這種情況也會從重處罰。
需要特別注意兩種常見誤區。第一種是認為沒出事故就不構成犯罪。實際上只要實施法定行為就構成犯罪,事故只是加重情節。第二種是認為只處罰駕駛人。車輛所有單位如果存在管理過失,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普通駕駛員要避免幾個高風險行為。不要參與公路飆車,遇到他人挑釁要保持克制。參加聚餐必須提前安排代駕,不要抱有僥幸心理。駕駛營運車輛要嚴格遵守載客規定,不能為多賺錢故意超載。運輸特殊貨物必須辦理相關手續,使用專用運輸車輛。
單位管理者更要注意法律風險。要建立嚴格的車輛管理制度,定期檢查運輸記錄。對駕駛人員開展安全培訓,留存完整的培訓記錄。發現違規行為要及時制止,不能默許或縱容危險駕駛行為。這些措施既能保障公共安全,也能避免單位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