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用出事故 單位是否要擔責_公車私用造成嚴重后果按有關規定給予哪些處分
特邀律师


交通事故賠償:公車私用撞人單位要擔責嗎?
一、案件基本情況說明
一位網友在回家路上被小汽車撞傷。醫院檢查后確認傷情達到八級傷殘等級。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后表示自己只是普通員工,工資收入不高,無法支付賠償費用。經調查發現,肇事車輛屬于司機所在工作單位所有,平時屬于公務車輛。事發當天的情況是:單位某位領導的家屬需要借用公車,司機在完成接送任務返回單位途中發生意外。現在受害人想知道,司機所在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法律規定明確責任劃分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對這類情況有明確規定。當機動車所有人和實際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比如租車、借車等情況),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險公司在強制險范圍內賠付。超出保險范圍的部分,由實際使用車輛的人負責賠償。如果車輛所有人對事故發生存在管理過錯,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這個案件中涉及兩個重要事實:第一,車輛屬于工作單位所有;第二,司機使用公車辦理私人事務。根據法律規定,單位作為車輛所有人,在管理公車使用時存在明顯過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三、單位為何必須賠償
單位需要賠償的根本原因在于管理失職。公車使用有嚴格規定,司機擅自將單位車輛用于私人事務屬于違規行為。單位在日常管理中未能有效監督車輛使用,導致公車被違規私用并發生事故。這種情況屬于"管理過錯",與司機的違規行為共同導致損害結果,因此單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來說,單位存在三個管理漏洞:第一,未建立有效的公車使用登記制度;第二,對司機私自用車行為缺乏監管;第三,允許非工作人員隨意借用公車。這些管理漏洞直接導致事故風險增加,所以單位必須對事故后果負責。
四、相關法律條文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有補充規定。該條款明確:工作人員駕駛單位車輛發生事故,無論是否屬于工作范圍,用人單位都要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后,如果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向員工追償。
這個規定包含兩個重點:第一,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單位賠償,不需要先找肇事司機;第二,單位在賠償后有權向有重大過錯的司機追償。這樣既保護了受害人權益,也督促單位加強員工管理。
五、受害人如何維護權益
遇到類似情況時,受害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驟:第一步,立即報警并保存事故現場證據;第二步,要求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第三步,及時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第四步,收集單位車輛管理存在漏洞的證據(如用車記錄、規章制度等);第五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將司機和單位列為共同被告。
需要注意三個關鍵時間點:事故發生后1年內要做傷殘鑒定;治療結束后3年內要主張賠償權利;知道權益受侵害后3年內要提起訴訟。如果單位拒絕賠償,可以申請法院查封其銀行賬戶或車輛等財產。
特別提醒:自2025年《民法典》實施后,相關法律條款有調整。第1211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這為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遇到法律問題時,建議及時咨詢專業交通事故律師。律師可以幫助計算具體賠償金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準備證據材料,制定最優維權方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既能保障自身權益,也能促使單位加強管理,減少類似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