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被撞維修期間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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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車輛修理期間可以要求賠償。
如果是營運車輛車輛被撞維修期間用車 ,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修理期間的合理停運損失。
如果是非經營性車輛車輛被撞維修期間用車 ,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修理期間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由于交通事故,走保險修車,耽誤用車怎么辦?首先,是否要賠償耽誤時間車輛被撞維修期間用車 的費用,應當判斷受損車輛是否用于正常營運。如果受損車輛車主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車輛是用于合法經營型活動的,則受損車主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請求侵權人承擔修車期間的合理停運損失。
該停運損失一般可參考受損車主與車輛被撞維修期間用車 他人訂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業收入標準,修復期間要參照在修理廠實際修理天數和損壞程度酌情確定,但也可以由具有資質的評估部門作出參考。如果不能證明受損車輛屬于經營性車輛的則只用承擔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該費用的承擔需要對方提供相應的乘車發票予以證明。
其次,關于是否應當承擔折舊費用的問題。就車輛被撞維修期間用車 我國目前的法律層面,因車輛碰撞造成的非常規性折舊是沒有相應標準的。但就司法實踐來看,也有部分法院會根據個案的特殊情形予以酌定支持。
【拓展閱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車輛被撞維修期間用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車輛被撞維修期間用車 :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車輛被撞對方全責耽誤了我用車可以賠償嗎?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因無法繼續使用車輛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車輛被撞維修期間用車 ,自2021.1.1.修正施行)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車輛被撞維修期間用車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車子被撞,對方全責,維修期間,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發生車損交通事故后,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維修車輛期間產生的交通費及其車輛被撞維修期間用車 他損失。具體賠償項目及依據為車輛被撞維修期間用車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