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辭退補償和賠償
特邀律师


一、正面回答
企業違法辭退員工應該對員工進行違法辭退補償和賠償 的補償是兩倍違法辭退補償和賠償 的經濟補償。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也就是說違法辭退補償和賠償 ,正常的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的違法辭退補償和賠償 ,按照年份來計算。非法辭退的話,就需要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分析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三、公司違法辭退員工賠償標準是什么?
要求其支付非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違法辭退補償和賠償 :工作每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算,支付半個月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中違法辭退員工如何賠償辭退合法的,勞動者具有法定過錯的沒有補償,沒有法定過錯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履行 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主動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違法辭退補償和賠償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 不能繼續履行 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違法辭退補償和賠償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二)與本單位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非法辭退補償標準公司違法辭退賠償標準是違法辭退補償和賠償 :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違法辭退補償和賠償 的二倍。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違法辭退補償和賠償 ,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因此,如果公司存在非法辭退的行為或者是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勞動者一方還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如何做到正確辭退員工,主要應注意以下問題違法辭退補償和賠償 :
(一)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此時公司往往在管理上會陷入更加難堪的境地。
(二)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于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并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定必須是違規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違規,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違法辭退補償和賠償 了。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最好對違規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并且注意保留員工違規的事實依據。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準作明確規定)。此外,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
拓展資料:
企業違法辭退員工,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因此,如果公司存在非法辭退的行為,而又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一方還可以向公司主張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