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特邀律师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的訂立就是為了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會規定期限,期限到期了 合同終止 ,但是一般都會有續簽的要求。那么關于 勞動合同法 辭退 賠償金 的規定怎么樣?用人單位辭退了職工,應該支付 經濟補償金 ,根據職工工作的時間來認定。 一、勞動合同法辭退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 勞動關系 (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 1、用人單位與你 解除勞動關系 ,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 工資 ; 2、用人單位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 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 (一) 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辭退賠償金 的規定是怎么樣的?職工被辭退,本身是屬于受害者,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辭退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如果違反內容實施行為就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2021年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勞動法辭退員工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的補償標準2021年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無正當理由辭退。
員工工作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既然是合同,其內容必然是雙重的。在沒有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辭退意味著違反勞動合同,應根據勞動法進行賠償。
正常情況下是按照工作年限進行的。一年是一個月的工資。不足一年超過六個月的按一月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工資高于上一年度當地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標準發放,最長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合同法被辭退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什么?一、 勞動合同法 被辭退 賠償金 計算標準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被辭退賠償金計算標準是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的年限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 勞動法 關于 辭退補償 標準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 根據勞動法規規定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 解除勞動合同 : (1)在 試用期 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了刑事責任的。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4)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員工在簽訂合同期間被公司辭退的,如果沒有產生過錯,則需要單位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賠償,計算方式在勞動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如果企業在規章制度中有相關的規定也可以與其相結合,但是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相關賠償金額。
勞動合同法被辭退補償金的規定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按一年計算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辭退賠償標準用人單位無過錯辭退員工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的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其補償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