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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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國有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的計算標準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國有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國有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資料擴展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國有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法律分析】國有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1、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國有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不同國有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
2、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
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國有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備注: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4、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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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國有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維護公共利益國有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國有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的合法權益國有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確需市人民政府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在各類開發區管理的區域征收房屋的,由開發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協調指導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組織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國土資源、財政、公安、物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以受委托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業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第六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行業績考核和年度審核,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信用檔案管理系統,考核結果和年度審核結果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統一在吉林市建設信息網向社會公布。
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法律政策和專業知識的業務培訓,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定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第二章 征收決定第七條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500戶(含本數)以上,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200戶(含本數)以上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第八條 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房屋征收專項計劃,并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未列入房屋征收專項計劃的,不得組織實施房屋征收。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調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書面提出復核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復核,并公布復核結果。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一)由未經登記建筑的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出具相關資料,填寫《未經登記的建筑認定和處理申請表》,并承諾對申請事項和相關證據承擔法律責任;
(二)未經登記的建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公安等部門核實情況并如實出具書面核實證明;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實施房屋征收的,由市、縣(市)城鄉規劃部門提出認定處理意見;區人民政府實施房屋征收的,由市城鄉規劃部門責成其派出機構提出認定處理意見;
(四)認定處理意見在吉林市建設信息網和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期滿并且沒有投訴或者舉報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送達當事人。公示期間有投訴或者舉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投訴或者舉報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再次公示調查核實結果。
當事人對認定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合法建筑:
(一)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施行時間)前建造的,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歷史文件(包括審批文件、規劃批件附圖、處罰文書、文字檔案、測繪資料等);
(二)1984年1月5日以后建造的,已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其規定建造的建筑;
(三)由鐵路部門、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自行管理的合法建筑。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專項計劃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通過。經區人民政府通過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還應當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對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時,被征收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意見。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相關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房屋征收的區域范圍;
(二)房屋價值的確定原則及程序;
(三)補償方式;
(四)補助及獎勵政策;
(五)搬遷費、安置費標準;
(六)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七)房屋所有權人認定方式;
(八)房屋性質、用途、面積確定方式;
(九)無法達成協議的處理方式;
(十)其國有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