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指定機構做傷殘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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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公司指定機構做傷殘鑒定 ,這些傷殘機構都是經過國家認證公司指定機構做傷殘鑒定 的,傷殘結果都是客觀實事求是的,并不受個人或者機構影響,這樣就保證了絕對公平,除非是公司指定機構做傷殘鑒定 你想從中撈錢,找自己有關系的路子,不然他找的就是相對公平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鑒定機構不是由保險公司指定的,而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_蛉范ㄋ鷙ε獬サ氖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當事人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拓展資料:
交通傷殘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1、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
2、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
3、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包括醫院證明、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4、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
工傷鑒定可不可以在司法鑒定機構做不可以公司指定機構做傷殘鑒定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公司指定機構做傷殘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狹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是自己去做工傷傷殘鑒定還是公司去做,到哪兒去做鑒定,可以自己去。先做工傷鑒定公司指定機構做傷殘鑒定 ,被認定為工傷公司指定機構做傷殘鑒定 ,再做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傷殘鑒定是由所在地社保局指定或認可的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所以最好咨詢所在地社保局或撥打12333咨詢。
辦理工傷案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工傷的時效為一年,一定要抓緊時間進行程序。
二、工傷程序:首先,受害職工先要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認定在事發時受害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后,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后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之后就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賠償,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訴。
擴展資料: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要職責
(十二)負責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用藥及服務設施范圍、定點醫療機構與定點藥店費用結算審核等管理辦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醫療制度改革相關政策。
(十三)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各類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四)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