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媽媽
可以不續簽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媽媽 ,合同到期后根據雙方意愿或者是根據公司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媽媽 的實際情況或者是根據自身的表現和價值,來決定是否續簽。如果公司效蓋好且自身優秀,公司肯定是會續簽,到時尊重自己的內心來決定續簽或者是不續簽。
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可以不續簽嗎只要員工不是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連續工作滿10年,這種需要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媽媽 的情形,那么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但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媽媽 的計算方式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算半個月工資,滿半年算一個月工資。
如果員工符合是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并且員工也提出了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不續簽屬于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為一個月工資。比如你工作5年3個月,那么賠償金就是11個月。
哺乳期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嗎哺乳期合同到期公司不可以不續簽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媽媽 ,哺乳期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媽媽 的女職工受法律保護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媽媽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如公司執意不續簽勞動合同則應當按照該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媽媽 ,但女職工主動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除外。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違法嗎?違法。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媽媽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媽媽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
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要看勞動者在公司做了有多長的時間,有沒有簽勞動合同以及購買五險一金,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期滿 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媽媽 ,除法律規定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媽媽 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同意的外,是否續簽是雙方自主權。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條件的,勞動者提出續訂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的,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媽媽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 不能繼續履行 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其他情形,是否續簽是雙方自主權。但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媽媽 :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續訂勞動合同 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