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拒賠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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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往病史保險公司拒賠的依據是什么
1、既往病史保險公司拒賠的依據是客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果既往病史與本次出險有直接關系的話保險拒賠法律依據 ,保險公司就會直接拒賠,針對健康險、疾病險及人壽險這類與投保者個人身體健康狀況很有關系的險種,需要提交體檢報告。這種情況在保險公司成為體檢附加條件。
2、法律依據保險拒賠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拒賠法律依據 ;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
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拒賠法律依據 ;發生保險事故
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
保險公司拒賠法定情形(1)駕駛人未依法取得駕駛資格保險拒賠法律依據 ;(2)駕駛人醉酒駕車;(3)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4)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險拒賠法律依據 的保險拒賠法律依據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保險拒賠法律依據 ,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保險拒賠法律依據 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拒賠條款有哪些?1、未按期繳納保險費。
2、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3、保險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4、保險事故屬于責任免除的。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中已明確列明不賠付的項目保險拒賠法律依據 ,如兩年內自殺等。
5、所簽壽險合同為無效合同。
6、保險事故發生在免責期。保險合同中,會清楚注明保單生效后,保險公司有一段“責任免除”時間叫“免責期”,在此期間出險免賠。
7、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材料。被保險人出險后,受益人應及時提供必要的單證、材料,以證實是否屬保險責任事故。
8、弄虛作假。
9、超過了索賠時效。
拓展資料保險拒賠法律依據 :
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簡單說來,保險價值可由三種方法確定:
(1)根據法律和合同法的規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確定保險價值的根本依據;
(2)根據保險合同和雙方當事人約定。有些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難以衡量,比如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人的身體和壽命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則其保險價值以雙方當事人約定;
(3)根據市價變動來確定保險價值。一些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并非一直不變的。大多數標的物也會隨著時間延長而折舊,其保險價值呈下降趨勢。
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