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工資直接轉微信合法嗎
微信轉賬發工資合法。電子數據是合法公司發工資直接轉微信合法嗎 的證據類型公司發工資直接轉微信合法嗎 ,在勞動爭議產生是可以通過微信作為證據,但需要騰訊公司配合,同時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以及各省市地區自行發布的工資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的給員工發放工資。發放工資的形式并沒有規定,可以自行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定發放工資的形式,如現金、銀行卡、微信等都可以,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就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公司發工資直接轉微信合法嗎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通過微信發工資合法嗎企業通過微信發工資是不合法的公司發工資直接轉微信合法嗎 ,當企業與員工兩方發生勞動仲裁爭議的時候公司發工資直接轉微信合法嗎 ,通過微信形式發放工資的形式很難取證,也無法得到法律仲裁的承認,
況且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微信發工資一般都是由企業老板或財務的私人微信賬號直接轉賬至員工微信賬號,這些轉賬的錢沒用通過公司的對公銀行賬號轉賬,所以就企業來說存在較高的風險。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擴展資料;
案件簡介:
李某狀告鄭州大海商貿有限公司拖欠其2015年3月、4月、5月份工資未發放。鄭州大海商貿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領《應訴通知書》時告訴仲裁員:公司已經把工資發給李某了,是在微信上通過發放“紅包”的形式把工資發給李某的。
該負責人在參加庭審時把手機拿給仲裁員看,只見在微信上確實給李某發放過一筆大額紅包,但是李某的手機上無收到“紅包”的記錄,導致仲裁庭無法判斷該負責人是否通過微信“紅包”形式給李某發放工資,李某是否已經“拆”了紅包。
仲裁庭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鄭州大海商貿有限公司對其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其未提交有力證據證明為李某發放過工資,最終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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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國家對企業公司發工資直接轉微信合法嗎 的社保和地稅是實行聯網管理,假如老板用個人微信來轉賬發工資,就沒法在國家系統里留下記錄,相當于是逃避公司發工資直接轉微信合法嗎 了社保繳納和個人納稅的義務;
2、國家關于勞動法和工資支付的問題,也不允許使用微信支付,那一定是要通過正規的對公賬戶來向員工支付工資,并且代繳社保和個稅等費用。
法律依據公司發工資直接轉微信合法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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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