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現在養狗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的人越來越多,狗主人應該自覺地為愛犬接種疫苗,領取狗牌狗證。辦理狗證時要帶上戶口本、身份證、兩張兩寸的犬只照片到定點單位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如果是租房子住,最好帶上暫住證。沒有進行免疫的犬只要進行免疫登記,已免疫的要提供免疫證明。
“凡在市區飼養玩賞犬,必須在轄區公安派出所辦理《犬準養證》,在畜牧部門辦理《犬免疫證》,否則未辦牌證的犬,一律視為野犬,廣大公民都有權予以捕殺?!边@是2002年宜昌市頒發的《關于整治城區犬患的通告》第一條。
辦證需要攜帶哪些證件?養犬人需攜帶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一式兩份)、養犬人及犬只2寸彩照各2張,到公布的辦證點進行辦證或年檢。對于戶口不在居住地的居民,如想在當地辦理狗證,需到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開具獨戶居住證明,可代替戶口本在當地進行辦理。
經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物價局決定收取養犬管理費。養犬重點管理區的養犬戶,必須每年向公安機關繳納管理費,該項內容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額上繳市財政。據介紹,管理費第一年每只收取500元,從第二年起,能夠每年按規定時間連續繳費的,每只收取400元;未能按規定時間繳費的,按第一年的收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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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寵物狗必須辦養狗證么?農村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的話養狗當然是什么都不用辦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的咯.但是城市的話就不行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了.疫苗當然是要打的。在來要給狗狗辦個身份證.這樣就不怕被被抓走了.還有就是有些場所是“狗狗禁止進入“的場所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就不要帶狗狗去了.凡飼養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必須遵守在準養犬頸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統一制作的圈、牌子.原則上當然要證了,但也有好多狗狗沒有上戶口。不過負責的主人最好還是給狗狗上個戶口吧。這樣養著也踏實
中國居民區養狗法律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號
《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5月30日審議通過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現予公布。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30日
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
2014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犬活動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畜牧獸醫、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養犬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活動,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鼓勵動物保護組織、寵物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公益性宣傳培訓活動,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市區(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下同)內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其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養犬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養犬一般管理區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遛犬的公共場所和時間,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可以訂立養犬公約,設定本居住區禁止遛犬的時間段和區域等其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他養犬管理事項,并予以公示,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
第六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居民養烈性犬、大型犬,禁止從事犬只養殖活動。禁養犬的目錄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畜牧獸醫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第八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攜犬到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領取狂犬病免疫證明;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畜牧獸醫部門應當組織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發放免疫證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檔案。
養犬人應當在免疫有效期滿前再次為犬只進行接種。
第九條 個人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三)犬只的兩張彩色照片。
第十條 單位因工作需要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科研用犬、護衛用犬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單位的資格和業務性質證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養犬設施和場所證明;
(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六)與單位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犬只數目清單(含犬種名稱)。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犬只,準予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娥B犬登記證》和犬牌的樣式,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制定。
各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符合辦證條件的犬只植入電子標識。
第十二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養犬管理費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種費用和相關證件制作等費用。具體收費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只承擔狂犬病疫苗及接種的費用。
養犬人提供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登記犬只絕育手術證明的,可以減半收取養犬管理費。
收取的養犬管理費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并將收取和使用情況按年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動物保護組織確定犬只收容場所,由公安機關組織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單位和個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四)被依法強制收容的犬只。
對前款第(一)、(二)項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第十四條 犬只收容場所收容走失犬只的,應當予以登記,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或者公告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犬只收容場所認領。
第十五條 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單位或者個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除傷人外的原因被強制收容的犬只,經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備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領養。
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只,由犬只收容場所會同動物保護組織等處理。
第十六條 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犬出戶應當掛犬牌、束犬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陪伴牽領,并攜帶《養犬登記證》;
(二)攜犬出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裝入犬籠;
(四)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應當即時清除;
(五)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妨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八)不得轉借、涂改、偽造和倒賣《養犬登記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發;
(九)不得攜帶烈性犬進入養犬重點管理區,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進入養犬重點管理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
(十)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發生犬只傷人的,應當立即將受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十一)犬只死亡或者轉讓后三十日內,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十二)履行養犬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禁止在道路兩側和居民區屠宰犬只。
第十八條 銷售犬只應當到指定的場所。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本地區犬只銷售的場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從事犬只診療、養殖等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和工商登記后,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并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二十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經檢疫診斷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進行勸阻或者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對未按規定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由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強制接種狂犬病疫苗,所需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以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對未經登記養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處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在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場所內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時間內遛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處罰滿三次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掛犬牌、不束犬鏈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陪伴牽領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處罰滿三次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六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的養犬行為嚴重妨礙、干擾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對個人或者單位處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遺棄、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罰款并吊銷《養犬登記證》,該養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八條 轉讓已登記犬只未辦理相應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處五百元罰款;對倒賣、涂改、轉借《養犬登記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罰款,并吊銷其《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九條 所養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未立即將受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對個人處兩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不及時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一百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在道路兩側或者居民區屠宰犬只,或者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丟棄死亡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未到指定場所銷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阻撓犬只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盲人自用導盲犬的,不受有關遛犬時間、地點、出入場所及交通工具的規定的限制,并免收養犬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文明養犬守則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于加強
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南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辦法》
等有關規定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區、郊區城鎮養犬管理,嚴格預防和控制狂犬病,保持市
容整潔,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區、郊區城鎮以及設在城區、郊區城鎮以外區域的車站、碼
頭、港口、機場、公園、風景游覽區、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
理發店、影劇院、歌舞廳、體育館、游泳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禁止養犬。
第三條 駐寧部隊、公安機關、科研單位和重要物資倉庫等確因偵查、警
衛、科研任務需要養犬的,須經市公安局審核批準。
第四條 禁養區外的個體養犬專業戶、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須先
報經市公安局批準,領取《犬類養殖許可證》和《獸醫衛生合格證》,再憑證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犬類養殖經營活動。
第五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養犬的,須辦理下列手續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一)到當地公安
派出所登記,填寫《養犬申請表》,經區公安分局審核報市公安局批準,發給《準
養證》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二)持《準養證》,攜犬至畜牧獸醫站注射狂犬疫苗,領取《犬類免
疫證》;(三)持《犬類免疫證》,至市公安局領取《犬類飼養證》和犬牌。
申領、更換《犬類飼養證》和犬牌,按規定繳納管理費;申領、更換《犬類免疫
證》,按規定繳納注射費。
第六條 區公安機關對準養犬每年進行一次審驗, 收取審驗費50元。
市、區畜牧防疫部門對準養犬每年注射一次狂犬疫苗。
第七條 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必須將準養犬頸部系掛犬牌,除領證、檢疫、
免疫接種、診療外,禁止攜帶犬類進入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并保證準養
犬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準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影響公共衛生。因違
反前款條件,犬被群眾捕殺的,責任自負。養犬傷人,養犬單位或犬主應負擔傷
者的全部醫療費及其他損失費用,并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者治安處罰。
第八條 凡具備《犬類免疫證》和《犬類飼養證》的活犬,準許到市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禁養區外市場上交易,銷售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納稅
并繳納工商行政管理費。禁止場外交易。
第九條 本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新聞單位不準舉辦南京狗展、評
選南京名犬等展覽宣傳活動。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的,分別予以處罰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一)違反第二條規定養犬的,
處以100元罰款,并沒收犬只;(二)不按規定養犬或攜犬進入鬧市區和公共
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的,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
500元至1000元罰款,并吊銷《犬類飼養證》或《犬類養殖許可證》;
(三)不按期注射狂犬疫苗和年度審驗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
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犬類飼養證》或《犬類養殖許可證》;(四)未經公
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開辦犬類養殖場(中心)、犬類市場,或者養犬
出售牟利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對城市居民擅自飼養的各種犬,一律視為野犬,由公安部門牽
頭組織,市容、畜牧防疫、衛生、街道辦事處等部門配合集中進行捕殺。
第十二條 拒絕、阻撓犬類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
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五縣縣城和建制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南京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這是摘轉南京市的,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你參考一下吧
民法典關于養狗的規定細則《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從地方層面來看,當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臺相應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的養犬管理法律規范。各地區結合本地實情制定了養犬管理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的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對于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雖然狗狗深得人類寵愛,但是也有些養犬人并不具備基本的養寵物的品德,甚至不對其負責。因此,千萬不要因為看到萌翻天的狗狗,就一時興起決定養犬,反而應該考慮多方面因素,應該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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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用犬、警用犬、導盲犬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養犬管理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分工、養犬人自律、公眾監督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一)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管理,查處違法違規養犬行為及因犬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街面占道售犬行為和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規攜犬外出等行為。
(三)農業農村(畜牧)部門負責犬類狂犬病等疫情監測、處置工作,發放犬類免疫證;負責犬類集中飼養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犬類診療機構的監管,以及犬只收容留檢工作。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開展犬類經營單位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犬傷處置、狂犬病人診治及衛生宣傳教育工作。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引導物業區域內群眾規范養犬,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七)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的經費保障工作。
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上述分工制定實施細則及工作流程。第五條 養犬信息登記等行政管理工作和犬只收容、移送、捕殺、留檢、無害化處理等相關服務所需費用,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財政預算。第六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在本單位開展養犬管理宣傳教育,協助做好本辦法實施工作。
居民(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區域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區域內養犬行為的監督,及時制止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工作。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及時受理、處理群眾舉報和投訴。第二章 管理區域第八條 本市實行分區域限制養犬,設立禁養區、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
(一)禁養區內禁止飼養犬只。禁養區域為:機關、團體、醫院等公共服務場所的辦公和服務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養犬的單位除外;校園(幼兒園)的教學區和集體宿舍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他區域。
(二)重點管理區:襄陽市中心城區、縣級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區。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確定本地重點管理區的范圍。
(三)一般管理區:禁養區、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他區域。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養犬實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記管理制度,禁止無證養犬。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每戶不超過二只。重點管理區內個人禁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禁養犬只的品種及標準由公安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畜牧)部門另行公布。
重點管理區不得設置犬類養殖場。第十條 一般管理區養犬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未經免疫,不得飼養。第三章 登記管理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養犬人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三)所養犬只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單位為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用途;
(三)有專門的圈養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和馴養;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