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如果該債務是因為夫妻雙方共同導致的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要求償還全部債務,一方在償還之后可以向未承擔責任的一方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交通事故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負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的侵權之債,應從另一方對該機動車能否進行運行支配和有無運行利益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反之,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具體要按以下原則進行分析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
1、從婚姻法層面分析。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其范圍大致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其類型主要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所負債務;(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上述分類主要用來界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合同之債。所以從婚姻法層面來看,如需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之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但交通肇事所導致的債務屬侵權之債,而非合同之債。如夫妻一方駕肇事車用上述兩個標準來判斷,夫妻雙方既無共同交通肇事(侵權)之合意,更談不上分享侵權之債所帶來的利益。
故上述兩則標準只能用來判斷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合同之債,是屬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抑或屬夫妻共同債務。要判斷夫妻一方發生交通事故所負侵權之債,屬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應從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來分析。
依據上述夫妻共同債務理論和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綜合分析來看,夫妻一方交通肇事產生的侵權之債,一般應由侵權行為人個人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侵權行為與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關聯,如肇事車輛為運營車輛并將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
2、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負侵權之債屬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應從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來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中責任主體的確定,目前學界和審判實務界大都認同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的“二元說”,即從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個方面考量。所謂運行支配,即誰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而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了利益。一般情況下,如果同時符合這兩個標準,則可確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體。
從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關于購買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機動車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機動車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機動車保有人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等,都體現了這種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認定的基本思路。
從上述可見,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負的侵權之債,應從另一方對該機動車能否進行運行支配和有無運行利益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反之,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具體到本案例來看,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謝小蕓和楊耀遠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楊酒后駕駛的摩托車既非運營車輛亦不受謝小蕓的支配和控制,其喝酒駕駛車輛外出純粹是滿足個人需要的單方行為,與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無必然關聯。因此,楊耀遠交通肇事產生的侵權之債應屬于其個人債務,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因侵權或違法行為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嗎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以及對共同財產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的管理而產生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同理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如果在經營過程中因侵權而發生的債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該債務也同樣為夫妻共同之債,此處判斷的標準即是,該侵權之債的發生原因是否與經營性行為有關,如果有關則該債務即是夫妻共同之債,夫妻雙方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反之則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屬于個人的侵權行為發生的侵權之債,并非因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另一方不對此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律師手記】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從《民法典》第1064條說起第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的債務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很明顯,《民法典》第1064條吸收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關于“ 共債共簽 ”和 相關舉證責任分配 等認定夫妻債務的規則。
“共債共簽”原則,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此可見,關于本條規定的理解,很多人將“共債共簽”上升為原則性規定,實際上這種認識是片面的。《民法典》1064條第一款實際上強調的是“共同意思表示”,這種“共同意思表示”是 同向的意思表示合致的結果 。
因而,所謂的共債共簽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均是這種“共同意思表示”的具體表現形式,當然,從現實的角度來講,書面形式的共債共簽是最有利于法律風險降低。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講,“共債共簽”作為原則亦具有倡導性,強化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注意“共債共簽”的踐行。
在一個就是何為“家庭日常生活”的問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這與“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相結合。這是夫妻家事代理權的具體規定。因而,“家庭日常生活”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
在這個問題上,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八大類,分別是 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 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
但農村承包經營戶有其特殊性,農村承包經營戶一般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日常生活與承包經營行為經常交織在一起,二者難以嚴格區分,故為了正常的承包經營所負債務,可以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這里還需要強調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 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第二部分
該條對于債權人而言,最緊要的問題是關于舉證證明責任的問題,可以分為兩類: 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 ;二是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 。對于前者, 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 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由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等規定, 舉證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或者所負債務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該條相比于之前的規定,顯然加重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這也實際上是在倒逼債權人在從事民事活動需要具有足夠的謹慎的義務,當然,這種規定的合理性在于債權債務關系形成的時候,債權人處于優勢地位,能夠需求債務做出滿足自身需求的合理要求,例如“共債共簽”,因而,該規定將舉證責任加之于債權人,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而且,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與上述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所負債務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是一脈相承的。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據,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其他體現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有關證據,恰恰是債權人用以證明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力證據。上述區分是否屬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形成債務的不同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有效解決了目前爭議突出的債權人權益保護和未舉債夫妻一方權益保護的平衡問題。
第三部分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法律規則發生過劇烈的變動,在司法實踐中,該問題也愈來愈凸顯,成為一個不容小覷的社會問題。畢竟,由夫妻構成的家庭,不僅是一個社會組織,亦是一個經濟單位,在民事活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何規范由此產生的民事關系,尤其是債權債務關系,既要維護夫妻關系/家庭關系的問題,又需要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何平衡二者關系,不僅是法律規則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司法實踐需要面對的問題。
筆者在此選取的案例裁判規則,實際上就是在司法實踐中形成對于《民法典》第1064條解釋,具有極大的參考意義。立法與司法的互動如何實現?這個問題正是體現在一個個個案的裁判當中,這也是司法的價值之所在。
1.夫妻一方所借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陳某科等訴徐某栓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來源】 《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
【裁判規則】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提出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證據,未舉債的夫妻一方對此不負舉證責任;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認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2.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合伙所舉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葉某利與陳某良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來源】 《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裁判規則】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合伙舉債,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債權人明知夫妻一方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林某、陳某曄與福建春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
【裁判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作為借款中間人向債權人出具借條,借款金額遠超日常生活所需,借款款項實際由債權人轉入與夫妻雙方無關的第三方賬戶并由第三方支配使用,債權人知曉夫妻一方借款中間人的身份以及款項流轉情況,應當認定其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也并非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該借款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日常生活或共同生產所負的合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山東昊璽經貿有限公司與朱某強、徐某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
【裁判規則】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不應僅以婚姻關系存續為依據,還應考察款項是否為共同生活所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日常生活或共同生產所負之合理債務,即使是一方舉債亦應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對超出夫妻日常事務代理權的事項,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對自己的“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應負舉證責任。
配偶侵權之債算共同債務嗎,侵權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判斷所負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的標準是看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的生產和家庭生活而進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獲取利益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他人人身、財產損害而形成債務,是因個人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形成的侵權行為之債。該債務并不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
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嗎夫妻一方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的侵權之債不屬于夫妻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的共同債務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案例 ,因為其行為與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無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