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1.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2.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3.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申請國家賠償時限是多長時間?一、申請 國家賠償 時限是多長時間? 申請國家賠償時限是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的時效為兩年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 羈押 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 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 定。 三、人民法院審查申請的時間限制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 立案 。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后起算。 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于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 申訴 。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 四、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期限 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復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 審理期限 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國家相關機關在進行案件的偵察時由于失誤對當事人造成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了身心傷害的,當事人及其家屬是可以要求國家進行賠償的。有關部門在受理申請之后,必須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符合立案的要求,如果一旦立案必須在最晚兩年內給出最終的判決的。
申請國家賠償時效是多久申請國家賠償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的時限是兩年。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即賠償請求人在加害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兩年之內,有權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使在這兩年之內的最后一天,提出賠償請求,也是在賠償時效之內。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法律分析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