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六十歲以上判定工傷案例
法律分析:超過60歲年滿六十歲以上判定工傷案例 了,遭受人身損害年滿六十歲以上判定工傷案例 的,不能算作工傷。只要勞動者才能認定為工傷的,超過60歲年滿六十歲以上判定工傷案例 了,屬于退休人員,不屬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能算工傷,只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雇主有責任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沒有責任的,不用賠償。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_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以下稱用人單位) 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已滿60周歲工作受傷可以認定工傷嗎已滿60周歲的勞動者如果已經開始領取養老金年滿六十歲以上判定工傷案例 ,則其在工作受傷不可以認定工傷。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是勞動者年滿六十歲以上判定工傷案例 ,而已滿60周歲且領取養老金的自然人喪失勞動者的身份,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務關系。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超過60歲工傷死亡的工傷認定是怎樣的超齡勞動者年滿六十歲以上判定工傷案例 ,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年滿六十歲以上判定工傷案例 ,能否認定工傷或比照工傷保險條例賠償?答釋如下:
一、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工傷賠償,只能按侵權民事賠償對待。適用于《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調整。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主張主理由。我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雇傭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規定禁止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工傷保險條例》只排除了非法用工,而沒有對超齡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作出排除性規定。同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中對超齡勞動者的工傷保險責任與適用待遇進行了規定,有的地方法規(比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也作了明確規定,對超齡勞動者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法律法規與政策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年滿六十歲以上判定工傷案例 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六十六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年滿六十歲以上判定工傷案例 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4、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九條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且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