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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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處二百 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栽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對機動車超載或違規運輸的處罰規定。
機動車超載運輸或違反規定運輸的危害我們已經從無數交通事故血的教訓中看得很清楚了。無論是客運超載還是貨運超載。從表面上看多拉一位乘客或多運一噸貨不會對機動車帶來什么影響,它畢竟是鋼筋鐵骨造的,所以人們往往為利所驅,對超載不在意,能多拉就多拉。超過一定程度重量,鋼鐵材質的機動車零部件世會扭曲變形,導致車毀人亡。更何況,機動車本身對不同重量的承載有不同的控制能力,超過一定程度,它就無法控制自己的運行,因此,每一輛機動車都有它的特定用途和功能,都有其核定的載質量和載人數。在這方面我們必須要養成尊重科學崇尚理性的精神,嚴格按照核定的載質量和載人數運行。
機動車上路運輸除了不得超載以外,還要遵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系列的規定,比如不得客貨混運,客運車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危險晶,運輸燃油、化工原材料、其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他可能會污染環境的危險品的機動車必須有經過有關部門認證合格的專用裝載設備,有些運輸還要事先經過報批。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為了保障公眾的安全。一些人往往看不到違反規定所潛伏的巨大危險。事實上近年來,就曾發生過用擅自改裝的機動車裝危險化學品,嚴重超載翻車,造成整車含砒霜的化工原料傾倒進入河流的危險局面。這些事故影響的不是幾個人而可能是整個流域數萬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因此,本條規定對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還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法律之所以規定要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這一強制措施,是由于很長一段時間里,一些地方的交通執法部門為了部門創收,對違規違法車輛罰款放行,只要交了罰款,違規超載車輛照行不誤,這樣一個個的安全隱患繼續在道路上行使,繼續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巨大威脅,處罰的目的根本沒有達到。而車主們往往為了營利,在算計好超載所獲盈利與罰款數額之差尚有賺頭時,就會冒險超載,抓不到就大賺,抓到了也能賺,違法成本不高;現在法律規定,對超載機動車要扣留至違法狀態消除,就不能再將超載違規車輛罰款放行,而要首先使機動車消除違法狀態,超載的減重,違規的要改按規定的方式承載,直至違法狀態消除后才能放行。這樣就將交通安全的隱患一個個消除,真正達到了處罰違法違規的目的。
還應當看到,一些運輸單位的超載是由于單位負責人為追求經濟利益強令駕駛人員這樣做的。因此,為了能從根本上有效制止超載的發生,保證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于那些多次發生超載行為,經處罰不改的運輸單位,本條規定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2019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的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已經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參考資料來源:菏澤市公路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交通事故發生后應該如何處理?不管發生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的交通事故大小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不要想著逃離現場,首先應該按照規定在車輛后方放置反光警示標識牌,以防造成后車追尾發生二次事故。交通事故不嚴重,無人員受傷,為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了不影響交通安全,可以先拍照或者錄像保留證據,把車輛靠路邊停放,雙方協商私了(協商成功要有證
交通事故發生后應該如何處理?
不管發生的交通事故大小,不要想著逃離現場,首先應該按照規定在車輛后方放置反光警示標識牌,以防造成后車追尾發生二次事故。
交通事故不嚴重,無人員受傷,為了不影響交通安全,可以先拍照或者錄像保留證據,把車輛靠路邊停放,雙方協商私了(協商成功要有證明人,省的有一方反悔,可能就會涉及事故逃逸),如果協商不成,撥打報警電話122,等待交警到來劃分責任認定,同時撥打保險公司電話進行定損。
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有人員受傷情況下,要保持頭腦冷靜,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先把受傷人員救治到安全位置,撥打122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120,如果有火情或受傷人員無法移出時,同時撥打消防報警電話119,當然不要忘了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定損。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交通事故發生后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發生后責任認定是交警在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進行調查后,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主要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同時,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后應該如何處理? @2019
交通事故案件常用法規交通事故案件常用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的規定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九條:侵害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四、《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九十二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負事故次要責任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沒有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且賠償額度最高不超過二萬元。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及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百分之五的賠償責任,且賠償額度最高不超過一萬元。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第五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第六條 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交通事故案件常用法規 @201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細則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釋義1
【釋義】本條是對超載、嚴重超載或者違反規定載貨、載客的公路客運車輛和貨運機動車規定的有關處罰和強制措施在這里,被處罰的對象分為兩類,一類是超載的公路客運車輛,這里的“車輛”應當專指機動車,因為只有專門的客運汽車才能從事公路客運業務。公路客運車輛不包括在城市內作為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汽車、電車等。這里的額定乘員,是指機動車行駛證上載明的乘員人數。對于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按照嚴重超載處罰,之所以這樣規定,目的是為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了規范公路客運車輛安全載客,不搭載除乘客行李以外的其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他貨物。
本條規定的第二類超載是貨運機動車超載或者違反規定載客。“載質量”,載質量是指車輛除自身質量外的最大限度的載物質量,也稱為車輛的貨物浄重。交通警察判斷貨運機動車是否超載的,要看機動車的裝載是否超過了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載質量,如果超過的數量達到核定載質量的30%,即構成嚴重超載。對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按照嚴重超載處罰,這是因為貨運機動車如果在載貨的同時載客,則構成客貨混裝,客貨混裝會嚴重影響乘車人安全,是一種比較嚴重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是貨運機動車并非一概不得載人,需要搭載作業、裝運或者押運人員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措施。這方面的詳細內容請參照本法道路通行規定一章關于機動車通行規定中有關貨運機動車裝載規定的解釋。
車輛運輸超載是一個社會難題。受利益驅動、運價不合理、管理措施薄弱以及處罰力度不夠等影響,運輸超載現象十分普遍而且屢禁不止,嚴重影響了車輛的安全性能,也毀損了路面,危及行車安全。為了遏止超載行為,尤其是嚴重超載行為,近年來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對春運期間客車超載采取了“卸客轉運”措施,一些地方對貨車采取卸去超載部分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這些措施一是缺乏法律依據,二是超出了公安機關的職責范圍,三是容易引發群眾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