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交通事故被扶養人范圍有:1、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包括未成年子女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與未成年外孫子女;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2、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交通事故被扶養人范圍有哪些交通事故 被 撫養 人范圍包括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 扶養 義務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的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以及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 喪失勞動能力 又無其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他生活來源的成年的近親屬。 《 刑法 》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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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依據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我國《婚姻法》第21條、28條及29條的規定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此類被扶養人應該包括:未成年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與未成年外孫子女;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何謂近親屬,《解釋》雖未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都作了解釋。“近親屬”應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因此,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包括: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配偶;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父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兄、姐。
交通事故中撫養人包括哪些交通事故中撫養人包括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 1、被害人的未成年的婚生子女; 2、被害人的未成年的私生子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即非婚生子女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但這種情況下,被害人那方應當舉出相關證據; 3、被害人的計劃外生育的子女,超生子女本身并無過錯,其與其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他人享有同樣的權利; 4、被害人的遺腹子; 5、被害人成年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計劃外子女,雖然成年但是因為年老、殘疾、智力障礙、精神病等原因失去勞動能力的,同時也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 6、被害人的妻子、父母、或者具有法定扶養義務的外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成年的弟妹等,這些人同時需要具備失去勞動能力和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兩條。 某些法律上沒有扶養義務的人,雖然被害人也在扶養,比如長期居住在一起的朋友、侄女、侄兒、外甥等,都不屬于被扶養人范圍。二、交通事故賠償要準備什么材料 身份證 駕駛證 行車證 保單 銀行賬戶 責任認定書 維修發票 賠償憑證 如果涉及人傷的需要病例 醫療發票 傷者身份證 涉及傷殘的還要傷殘鑒定書。 應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受傷者身份證、戶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證明(如果有);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門診病歷本; (4)醫院住院病歷; (5)醫療費發票、后續醫療費證明,殘疾輔助器具費發票; (6)關于休息誤工的醫療診斷證明、勞動合同、工資單或者收入證明、個人所得稅交稅證明,扣發工資收入證明(如果有); (7)關于需要護理的證明、護理費發票或收條; (8)交通費住宿費票據; (9)關于需要營養的診斷證明(如果有); (10)司法鑒定書和鑒定費發票(如果已鑒定); (11)未成年子女或年邁父母的戶口本、以及視情況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戶籍證明(如果有); (12)視情況提供其他材料。
交通事故被撫養人有什么計算標準解答交通事故被撫養人有如下計算標準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如果未成年的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計算年限為至十八周歲交通事故死亡被扶養人范圍 ,如果滿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如果年滿七十五周歲的,計算年限為五年。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