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傷殘等級的評定標準是:一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級傷殘:社交困難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不能獨立工作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需要隨時有人照看;
三級傷殘:社交困難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生活不能完全獨立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需要有人照看;四級傷殘:社交受限,活動、工作范圍受限制;五級傷殘: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六級傷殘:活動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七級傷殘:暫時活動不受限制,但長期活動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時間大量減少;八級傷殘:工作連續性不強,社交受限制、活動能力部分受限;九級傷殘: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十級傷殘: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一條 10級傷殘鑒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后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癥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cm2,并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傷殘鑒定標準有哪些?傷殘鑒定標準 包括《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 人員傷殘評定》等。傷殘鑒定標準指國家統一規定判定傷殘等級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的標準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由地方按標準去實施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以維護傷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20 14) 4. 1.1綜合判定 依據工傷致殘者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附錄A為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B為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傷殘鑒定標準傷殘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的司法鑒定標準: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一級:器官缺失或完全喪失功能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等。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一)國家標準;(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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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等級鑒定標準是什么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具體如下:
1、一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級傷殘:社交困難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不能獨立工作,需要隨時有人照看;
3、三級傷殘:社交困難,生活不能完全獨立,需要有人照看;
4、四級傷殘:社交受限,活動、工作范圍受限制;
5、五級傷殘: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6、六級傷殘:活動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7、七級傷殘:暫時活動不受限制,但長期活動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時間大量減少;
8、八級傷殘:工作連續性不強,社交受限制、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9、九級傷殘: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10、十級傷殘: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哪些傷殘等級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的評定標準是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
1、一級傷殘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傷殘鑒定標準詳細內容 ;
2、二級傷殘,社交困難,不能獨立工作,需要隨時有人照看;
3、三級傷殘,社交困難,生活不能完全獨立,需要有人照看;
4、四級傷殘,社交受限,活動、工作范圍受限制;
5、五級傷殘,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6、六級傷殘,活動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7、七級傷殘,暫時活動不受限制,但長期活動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時間大量減少;
8、八級傷殘,工作連續性不強,社交受限制、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9、九級傷殘,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10、十級傷殘,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九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