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
眾所周知新規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 ,車險分為兩塊新規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一塊就是交強險,這是國家強制繳納新規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 的新規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塊屬于商業車險,屬于車主自愿繳納的,2020年下旬就已經進行商業車險改革,因此這個政策一直延續到2021年,新規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 我們從交強險、商業車險兩大方面的改動看下2021年車險新規定是什么:
1.交強險的改動分為兩個政策,分別體現:
(1)對于有責情況、無責情況中(意外身故/傷殘、意外醫療、財產損失)的調整;
(2)對于優惠系數的調整:面向于有責道路的交通事故,劃分了A區、B區、C區、D區、E區,不同的省份、市區,對于無賠償優待系數是不同的,譬如青海、海南、西藏、內蒙古如果三年0起交通事故的話,最高優惠50%。
2.商業車險:對于商業車險,主要改動方面也有兩點:
(1)第三責:賠對方人、財產、車輛損失,由之前發生交通事故,只能社保內住院升級為社保目錄外用藥住院,由最高額度500萬升級為最高1000萬。
(2)車損險:賠自己車,以前可以單獨購買的不計免賠、玻璃險、自燃險等都歸納為車險損失險。
法律依據
《交強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新交強險出臺前的交通事故可以按新規定執行嗎?新交強險規定新規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 ,在2020年9月19日新規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 ,就是今天凌晨0時0分以前發生新規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 的交通事故,按照老規定即12.2萬元新規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 的限額賠償。
今天以后發生的交通事故,一律按照新規定,即20萬元的限額賠償。
在新交通法實行前的發生的交通事故因用新法還是舊法(新法已經頒布了)特別是對弱勢群體法無溯及力新規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 ,在新法施行前發生的交通事故適用舊法新規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 ,對哪個群體都一樣。
2020年新規強制保險之前買的保險,新規之后出的事故,理賠是按新規之后還是之前?2020年9月19日之后發生新規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 的交通事故新規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 ,按照新標準執行。
交強險限額提高:
1、總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
2、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
3、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
4、財產損失限額維持2000元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