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準則是怎樣的?_法院審理交通賠償案例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五個關鍵問題解析
一、摩托車撞人事故的基本經過
2013年8月17日早上8點左右,張某駕駛摩托車撞傷行人陳某。這輛摩托車登記在王某名下,王某沒有購買交強險。張某當時沒有取得合法駕駛資格。交警調查后無法確定事故具體原因。陳某住院治療35天,花去醫療費4.5萬元。經專業機構鑒定,陳某構成十級傷殘,后續治療還需要約3萬元。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和張某共同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2萬余元。
二、未買交強險的法律后果
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機動車所有人必須購買交強險。本案中王某沒有履行這個義務,需要承擔特別責任。法律明確規定,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事故時,車主和駕駛人要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交強險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受害人及時獲得救治。即使事故責任難以認定,受害人也能通過交強險獲得基本賠償。王某作為車主,明知法律規定卻未購買保險,不僅要接受行政處罰,還要與駕駛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三、車主借車給無證人員的責任
王某將摩托車借給沒有駕駛證的張某,這個行為本身存在過錯。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指出,明知駕駛人無證仍出借車輛的,車主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在交強險賠付不足時,車主需按過錯程度賠償。
這里要特別注意兩種責任的區別。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是連帶責任,超出部分則是按份責任。法院認定王某在出借車輛時存在疏忽,需要承擔次要責任。
四、賠償比例的具體劃分
本案特殊之處在于交警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法院采用公平原則處理,認定雙方各負50%責任。根據山東地方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時,機動車方需承擔60%-70%的賠償責任。最終確定機動車方承擔65%的責任。
具體分配時,法院考慮兩個因素:王某未買保險的過錯和出借車輛的過錯。王某需承擔總損失中10%的賠償責任,張某承擔55%。這種劃分既體現主要責任在駕駛人,也追究車主的過錯。
五、案件帶來的法律啟示
這個案例給公眾三個重要提醒。首先,車主必須按時購買交強險,否則發生事故要自擔風險。其次,借車給他人要確認對方有駕駛資格,否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最后,遇到責任難以認定的交通事故,法院會綜合考慮各方過錯作出判決。
需要特別注意民法典實施后的新變化。2021年起交通事故賠償統一適用民法典,但基本責任劃分原則與此案判決思路一致。遇到類似情況時,受害人可以同時追究車主和駕駛人的責任。
這個判決體現三個法律原則:強制保險的保障功能、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既保護受害人權益,也警示車主履行法定義務。對于普通民眾來說,遵守交通法規、及時辦理車輛保險,是避免法律風險的最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