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軋死上路攔車人能否認定為交通肇事罪_開車軋死人賠多少錢?
【司機撞人逃逸案引發的法律爭議】
一、案件基本事實還原
2003年7月9日早晨6點,司機董某駕駛滿載貨物的卡車在河南信阜公路行駛。車輛經過淮濱縣某路段時,軋死路邊一頭小牛。董某沒有停車查看,繼續向前行駛。
在事故地點60米外,李某等三人看到牛被軋死,立即站在道路中間揮手示意停車。董某發現有人攔車,因害怕承擔責任,不僅沒有減速,反而猛踩油門沖向攔車人群。由于車速過快,58歲的李某躲避不及被撞身亡,另外兩人及時躲開。董某駕車逃離現場,后主動投案。經檢測,肇事車輛剎車系統正常。
二、三種不同定罪觀點
關于本案存在三種法律意見:
第一種認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董某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人員死亡,符合該罪要件。但反對者指出,本案損害的是特定人生命權,不符合該罪要求的公共安全屬性。
第二種主張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認為董某輕信他人會躲讓,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但反對意見強調,董某明確知道加速可能撞人仍冒險行事,已超出過失范疇。
第三種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認為董某明知可能撞人卻放任結果發生,車輛性能良好且距離足夠剎車,具備避免事故的條件卻故意加速。
三、排除交通肇事罪的關鍵依據
交通肇事罪保護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本案有三個特殊點不符該罪特征:
首先,董某清楚看見三個具體攔車人,對象具有明確特定性。被撞死的李某是具體明確的個體,不是隨機不特定的公眾。
其次,董某具備充分停車條件。檢測顯示車輛剎車正常,60米距離足夠重型卡車制動。作為有經驗司機,董某完全能預判風險。
最后,董某的主觀狀態不是過失。他在供述中承認"加速想嚇退攔車人",說明清楚可能撞人卻放任結果,這與交通肇事罪的過失特征不符。
四、過失致人死亡觀點的問題
主張過失致人死亡的觀點存在兩個漏洞:
在認識程度方面,董某對危險的認知遠超過失標準。60米可視距離、重卡加速慣性、攔車人站位固定等因素,都讓撞人風險變得具體明確,不是模糊的可能。
在行為選擇方面,董某采取最危險的處理方式。面對攔車人時,正常司機應減速停車或繞行,但董某選擇加速沖撞。這種主動制造風險的行為,無法用"過于自信"解釋。
五、間接故意的構成要素分析
認定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的關鍵在于三點:
第一,董某對危險有明確認知。他清楚看到三個攔車人,知道重卡加速難以剎停。供述中"心想攔車人會顧命避讓"證明他預見到可能撞人。
第二,董某具備避免條件卻選擇冒險。車輛性能正常、路面狀況良好、可視距離充足,停車完全沒有障礙。但他為逃避賠牛責任,選擇最危險的處理方式。
第三,董某對結果持放任態度。他供述"不顧其他加速行駛",表明已接受可能撞人的后果。雖然不希望撞人,但為達目的不計后果,符合間接故意特征。
案件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定性具有充分依據。董某為逃避小額賠償,放任他人生命危險,導致老人死亡,其主觀惡性和行為危害性遠超普通交通事故。這個判決警示所有駕駛員:任何故意制造行車危險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嚴重犯罪。
(全文共205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