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五大核心問題
一、強制保險為何存在
機動車強制保險是國家用法律規定必須購買的保險。這種保險主要目的是保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當車禍發生時,受害者往往需要緊急醫療救治或經濟補償,而肇事方可能無力承擔費用。強制保險能確保受害者及時獲得基本保障。
國家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責任。該法第76條指出,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要在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這個規定確立了保險公司必須優先賠付的原則。
二、法律條款存在矛盾
國務院制定的《交強險條例》和保監會制定的《交強險條款》存在明顯差異。《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在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情況下,保險公司只需免除財產損失賠償。但《交強險條款》第9條擴大了免責范圍,規定在這些情況下,除搶救費用外其他損失都不賠。
這種矛盾帶來法律適用問題。根據法律效力層級,國務院制定的條例高于部門制定的條款。當兩者沖突時,應該優先適用《交強險條例》。保監會制定的條款不能隨意擴大免責范圍。
三、免責條款存在三大問題
第一是法律效力問題。保監會作為國務院下屬部門,其制定的條款不能違反上位法。第二是內容越權問題,《交強險條款》將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失都納入免責范圍,這明顯超出了條例授權。第三是利益失衡問題,過分保護保險公司利益會損害受害人權益。
例如在無證駕駛導致事故的情形中,根據條例保險公司仍需賠償人身傷害部分。但按照條款解釋,受害人可能連醫療費都得不到。這違背了強制保險保護弱者的立法初衷。
四、法院如何認定責任
司法實踐中,多地法院都做出了支持受害者的判決。2025年北京某案件中,無證駕駛司機撞傷行人,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仍需在12萬元醫療費用限額內賠付。法官明確指出,免責條款不能對抗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
類似判決在浙江、廣東等地都有出現。法院普遍認為,保險公司應先賠付受害人,再向違法駕駛人追償。這種處理方式既保護了受害者權益,也沒有放縱違法行為。
五、爭議解決的關鍵點
問題的核心在于法律解釋權歸屬。保監會作為行業監管部門,在制定條款時存在角色沖突。當條款與條例沖突時,應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處理。
受害者權益保護應當放在首位。強制保險具有社會保障功能,不能因為駕駛人違法就剝奪受害者的救濟權利。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追償制度來平衡自身利益,而不是直接拒賠。
最終結論很明確:無論駕駛人是否有違法行為,保險公司都應當在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人身傷害損失。這種做法既符合法律規定,也體現社會公平。相關部門需要盡快修訂矛盾條款,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讓強制保險真正發揮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