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籃球被撞傷對方有沒有責任
法律分析打籃球被撞傷對方有沒有責任 :若不存在故意則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補償。作為體育運動,特別是籃球、足球等有人體直接接觸打籃球被撞傷對方有沒有責任 的對抗性體育運動,完全有可能發生人身損害后果,自愿參加這種具有風險性的競技運動,應視為甘冒風險行為。因比賽造成受傷,此系比賽中合理的身體沖撞所致,純屬意外,因為比賽中的沖撞,原本就是籃球運動的特點,不許在比賽中有沖撞,是對籃球運動規律的違背。藍球作為一項競技比賽,雖然是一種對抗性體育運動,有人體的直接接觸,合理的身體沖撞完全有可能發生損害后果,但要看損害的后果是否屬于比賽規則范圍內的合理沖撞,如果明顯超出了比賽規則范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話,應視為行為人有過錯,應當對受害者的損失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公平責任原則是不同于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一個獨立歸責原則,要適用公平原則,必須得有法律依據,不能在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濫用公平原則。自發組織籃球、足球比賽等激烈的體育競技運動引發傷害案件的現象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在本案中,致害人與受害人均無過錯,存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分擔損失的可能性。但應當強調的是司法實務中最終是否實際確定適用公平歸責原則由當事人來分擔損害,應從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和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出發,避免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既不能過于簡單化搞一刀切一律判決由受害人自擔損害,也不能過于絕對化地由致害人分擔損失,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限定在合理的范圍內。具體需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結合這類體育競技運動本身的特點進行綜合考量。這里的實際情況應同時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受害人的損害程度打籃球被撞傷對方有沒有責任 ;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以上兩個方面應當同時具備,不可偏廢,通過上述綜合考量以當事人之間利益是否失衡作為價值判斷來決定是否使用公平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打籃球被撞傷對方有沒有責任 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打籃球意外受傷誰責任打籃球是自甘風險的活動打籃球被撞傷對方有沒有責任 ,若出現意外,傷害方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傷害方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受侵權人自甘風險的意思就是 :
(1)受害人知悉危險存在。
(2)受害人有自愿承擔危險的明確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
(3)接受該危險不違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風俗。
因此打籃球被撞傷對方有沒有責任 ,在這種事故中,投籃、上籃等屬于正常的體育運動行為,如果并沒有故意侵害對方的過錯行為是,不屬于故意傷害的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
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如果在打籃球中不小心撞傷同學``是否要負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打籃球被撞傷對方有沒有責任 ,學校也應該承擔相應打籃球被撞傷對方有沒有責任 的責任打籃球被撞傷對方有沒有責任 ,但學校能證明履行打籃球被撞傷對方有沒有責任 了相應職責,則無責任。如果在打籃球的過程中雙方均沒有過錯,應當由雙方或其監護人承擔責任。 如果在打籃球的過程中存在過錯,成年就自己承擔,未成年監護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是關于學校無過錯,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不負擔法律責任的規定。這些因素或屬于不可抗力、意外原因等法律上可以免責的情形,或者與學校行為沒有直接關系。即無過錯就無責任的原則。有不可抗力、不能預見與不能克服的因素、難于預見的學生特殊身體狀況的因素、學生自主意識行為、學生自主參加具有風險性活動、其他意外因素等六種因素造成的傷害事故。相關法律規定打籃球被撞傷對方有沒有責任 了發生以上情況如何歸責,歸責指在侵權行為人的行為或者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的發生后,侵權的責任或者說所造成的損失歸屬何人承擔。歸責原則就是歸責的基本規則,是確定行為人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歸責原則是全部侵權責任規范的基礎,一定的歸責原則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也決定著責任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損害賠償的方法及原則、免責條件等問題。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原則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損害賠償原則是責任認定后,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依據,是以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為基礎并受制約的。因此需要明確在認定事故責任時應當遵循的歸責原則。
法律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四)學生自殺、自傷的;(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