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賠償程序流程圖
人民法院 國家賠償 的程序有哪些 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法院司法賠償程序流程圖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也適用這條規定,由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與其他司法機關賠償的要求一樣,沒有差別。人民法院和其他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這個程序可以簡稱為一決。要說明的是,這一決是人民法院以賠償義務機關身份作出,行使的不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權。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根據這條規定,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避開法院司法賠償程序流程圖 了其他司法機關賠償時的復議程序,賠償請求人可以由賠償義務機關的一決直接進入到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中來,由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相關決定。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可以簡稱為二決,以與 賠償法 院一決銜接和對應。把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稱為二決,這只是在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時才有的,其他司法機關賠償時則不能作這樣的簡稱。 國家賠償,有關的財政部門會給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對于具體的程序操作還是需要有關人員進行一定的了解,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對于實際的問題,對于當事人的生活還是會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自己應該積極的踐行。
國家賠償中人民法院賠償有什么程序根據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頒布法院司法賠償程序流程圖 了《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共24條,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據介紹,司法解釋在規范審理程序的同時,突出“簡便”和“快捷”,使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確認程序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為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權利,本司法解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于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并規定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是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關于賠償義務機關可以與賠償請求人進行協商的規定,規定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同時明確規定賠償委員會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本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3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下簡稱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規定法院司法賠償程序流程圖 :第一條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二條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二)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第三條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第四條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第五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律師、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第六條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委托他人代理,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賠償請求,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第七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負責具體承辦。負責具體承辦賠償案件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并寫出審理報告,提請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必須有三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第八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一)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第九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第十條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的,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第十二條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一)對侵權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爭議較大的(二)對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爭議較大的(三)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或者賠償數額爭議較大的(四)賠償委員會認為應當質證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賠償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應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應當執行。第十六條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前,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的,賠償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一)賠償請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二)賠償請求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審限內不能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五)宣告無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六)應當中止審理的其他情形。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后,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恢復審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終結審理:(一)賠償請求人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三)賠償請求人據以申請賠償的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四)應當終結審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決定:(一)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或者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依法予以維持(二)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重新決定(三)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查清事實后依法重新決定(四)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查清事實后依法作出決定。第二十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作出決定,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第二十一條國家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二)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情況(三)賠償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依據(四)決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據(五)決定內容。第二十二條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參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賠償確認程序1、管轄。申請確認由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受。
2、立案。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確認申請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審查立案時法院司法賠償程序流程圖 ,發現缺少相關證據的法院司法賠償程序流程圖 ,可以通知確認申請人7日內予以補充。
3、審理。
(1)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2)審理方式。合議庭決定進行書面審理或者進行聽證。
(3)期限。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案件,應當自送達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定。需要延長期限的,報請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期3個月。
4、裁定。人民法院確認或者不予確認違法行使職權的,應當制作裁定書。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到法院起訴,流程要怎么走啊,請各位大蝦幫忙!首先 寫好起訴狀,帶好身份證和相關材料,去法院立案,記住立案是首要的,要不然不會開庭的,假如材料不全,證據不足,法院不會立案的。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司法賠償程序流程圖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法院司法賠償程序流程圖 :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擴展材料:
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經濟糾紛提起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紛爭。
1991年4月9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歷經2007 年、2012 年、2017 年三次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的法律依據 。
訴,是指告訴、申訴、控告意思和行為。
訟,是法律行為,訟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決的法律行為。如;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就是“打官事”。
訴訟程序是在訴訟和司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定順序、方式和步驟。
訴訟的功能不僅限于對過去發生之歷史事實的發現,而更要通過訴訟的過程建立起過錯與責任、犯罪與刑罰之間的聯系,從而向公民傳遞一種應當如何行為的信息,追究責任。
怎樣起訴
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益爭議,均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起訴狀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起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簽名和蓋章。此外,還應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的副本。
起訴,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管轄方面的法律規定較多,這里就不一一例舉,您如需要進一步法院司法賠償程序流程圖 了解,可查閱有關法律規定。
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經過復議的案件,如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自訴案件,由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對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對于經過復議程序的,應當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收費的具體標準可查詢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訴訟應分清是程序訴訟還是實體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