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店太遠不去要賠償
可以獲得賠償,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員工有權拒絕,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發展。根據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調店太遠不去要賠償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調店太遠不去要賠償 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公司撤店調店不想去有賠償嗎一、正面回答
撤柜調店不去有補償。公司調崗需要與員工進行協。如果員工不同意調崗調店太遠不去要賠償 ,公司需要提供新調店太遠不去要賠償 的工作崗位。如果公司以員工不同意調崗為由調店太遠不去要賠償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二、分析
勞動合同是指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以書面的形式確立雙方的勞動關系,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無簽定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可以申請仲裁獲得未簽定勞動合同的月工資的2倍補償,如用人單位無故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
三、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公司撤店員工補償標準是什么調店太遠不去要賠償 ?
公司撤店需要對員工調崗的,屬于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如協商補償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調店太遠不去要賠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店鋪撤店調店不去可以要離職補償金嗎?店鋪撤店調店不去應該不可以要離職補償金調店太遠不去要賠償 ,不是公司不要你調店太遠不去要賠償 ,而是你主動離職,主動離職是沒有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