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賠償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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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第三方保險代位賠償申請期限 的過失造成了自己的損失,第三方不配合理賠或者無經濟能力賠償時,車主可以申請保險代位追償,那么代位追償時間期限15天怎么算的?
被保險人未書面請求保險人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且接保險人通知后,無故不履行賠償義務超過15日的,保險人有權就第三者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也就是說,代位求償的時效是15天。
代位追償時間期限15天是從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算,根據保險法第44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車修好了再申請代位追償可以嗎
可以,但是申請代位追償要看事故責任,同等責任不能申請代位賠償,而且只有投保了車損險且第三方怠于賠償,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賠償,并依法將追償權賦予本方保險公司。
保險代位賠償的條件
1、對方車輛沒有購置保險或者對方沒有經濟能力賠償保險代位賠償申請期限 ;
2、對方不服交警責任劃分,或者拖延時間拒付相關賠償,拒絕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
3、對方肇事逃逸,但是要有記錄證明肇事車輛信息的。
代位追償時間期限15天法律分析:代位求償保險代位賠償申請期限 的時效是15天。代位追償的意思是指如果保險代位賠償申請期限 你與對方車輛相撞保險代位賠償申請期限 ,交警判對方全責。但是因為對方只購買了交強險,個人經濟能力也不佳,無法進行賠付。這時你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先把修車的錢賠給你,然后由保險公司去向對方追討賠償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申請車險代為賠償需要多少天這個得根據保險公司的規定來執行。
一般好像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保險代位賠償申請期限 ,但是代為追償的申請是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的,首先要找車輛修理的機構進行定損、修理等步驟,然后給予對方15天的復議期限,之后保險公司將錢賠付給被保險人,拿到代為追償資格,最后配合保險公司獲取賠償結束。
拓展資料保險代位賠償申請期限 :
機動車輛保險即汽車保險(簡稱車險),是指對機動車輛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
機動車輛保險即“車險”,是以機動車輛本身及其第三者責任等為保險標的一種運輸工具保險。
其保險客戶,主要是擁有各種機動交通工具的法人團體和個人保險代位賠償申請期限 ;其保險標的,主要是各種類型的汽車,但也包括電車、電瓶車等專用車輛及摩托車等。
世界上最早的一份汽車保險出現在1898年的美國。美國的旅行者保險有限公司在1898年給紐約布法羅的杜魯門馬丁上了第一份汽車保險。馬丁非常擔心自己的愛車會被馬沖撞。美國全國只有4000多輛汽車,而馬的數量卻達到了2000萬匹,馬車仍然是主要的交通工具。在100多年之后,美國有2.2億輛汽車,而馬的數量已經減少到200萬匹。一個多世紀前還被視為新鮮事物的汽車保險已經成為再平常不過的事情。
商業險為不定值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其中附加險不能獨立保險?;倦U包括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車損險);附加險包括全車盜搶險(盜搶險)、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我們通常所說的交強險(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也屬于廣義的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是強制性險種,機動車必須購買才能夠上路行駛、年檢、上戶,且在發生第三者損失需要理賠時,必須先賠付交強險再賠付其它險種。
交強險
交強險[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車輛損失險
車輛損失險是指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這與第三者剛相反是顧自己的,如果您愛惜自己的車就要買。
保險多久會起訴代位賠償代位賠償保險代位賠償申請期限 的訴訟時效應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開始計算保險代位賠償申請期限 ,代位追償時效規定一般是3年保險代位賠償申請期限 ,因為民事財產權利的訴訟時效一般都為三年,但是此三年會因為對方不斷主張權利而不斷的中斷,重新計算,最長持續20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如雇主責任險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人不以雇主的名義行使對有過失雇員的追償權,即如果雇主的雇員因過失致客戶或他人利益受損,雇主從保險人處得到保險金補償受害人損失后,保險人不再代位向有過失的雇員進行追償。
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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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規定請求賠償期限理賠期限最長三十日:
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代位賠償申請期限 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保險代位賠償申請期限 ,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保險代位賠償申請期限 ,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即便保險案子屬于“情形復雜”,保險公司也須在三十日內做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客戶。新法還明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應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則應當自作出拒賠決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先予支付:
新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边@一條進一步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宗旨,從客戶利益出發,考慮到急需資金的情況,將保險保障的意義落到實處。
專家認為,在理賠速度方面的定量規定,將有望極大緩解“投保容易理賠難”的現狀。
一次性通知補充材料:
新法第22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索賠后,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p>
相比較舊法,該條款增加了一次性和及時的要求,從法律上避免了保險公司多次要求客戶補充材料的情況。當然,專家也提示,盡早盡快地提供完整資料,是及時得到賠付的保證。關于所需提供的資料,可以在保險合同中找到也可以電話咨詢保險公司。
意外醫療險理賠時間期限:
一般意外醫療險是當次事故在一百八十天內的治療費用,超過一百八十天的一般是不賠的。保險理賠的時效是兩年。即發生保險事故后應在兩年內提出理賠申請。過了兩年再不申請,視為放棄權益。保險公司應在接到理賠申請后一個時間內(好象是一個月)內做出是否理賠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影響理賠效率的因素:
1)當天的保險公司的人員配備
2)理賠時報案人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
3)理賠事件的復雜性
4)合同相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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