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執行案件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執行員應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人民法院應當對執行和解協議進行審查,一經確認或批準即具有一定的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擴展資料:
案件執行中達成和解的原則:
1、達成和解協議,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自愿
如果違背自愿原則,不僅難以達成和解協議,即使勉強達成和解協議,其基礎也不牢固,當事人隨時都可能反悔、撤銷達成的協議。
2、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政策
和解盡管是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的自行活動,但因其涉及雙方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所以應受我國處分原則的制約,必須以符合法律、政策為前提。否則,即使雙方當事人出自真實意愿,其和解協議也是無效的。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員應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人民法院應當對執行和解協議進行審查,一經確認或批準即具有一定的效力。
執行和解成立,即可重新確定或調整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雙方通過和解協議,對原執行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和方式等等作出了變更性處分,進而就重新確定或調整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將按此協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又不履行怎么辦?向案件受理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在執行中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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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能否再向法院起訴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能夠再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經過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的,任何一方可以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未履行怎么辦如果和解協議中執行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的協議,合法有效未履行,則申請執行人可以要求法院按照原法院判決書上的內容執行。注意每次主張權利要留下一定的證據證明(如錄音,或債務確認書等),這樣可以使執行期限中斷,重新計算執行期限,否則可能就過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了執行期了也沒辦法要求法院執行了。
對已經達成調解協議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是否還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讓嫌疑人負法律責任對已經達成調解協議的治安案件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公安機關不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讓嫌疑人負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情節較輕的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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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第六條 下列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