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房頂漏水問題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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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漏水賠償標準如下:
1.首先應查明此漏水管道新房房頂漏水問題如何賠償 的管理職責歸誰。公共設施應由物業負責新房房頂漏水問題如何賠償 ,從維修基金中支出;非公共設施則要看屬于專有部分還是共有部分。各方有約定應從約定新房房頂漏水問題如何賠償 ,如無約定新房房頂漏水問題如何賠償 ,專有部分由專有權人負責管理維護,對共有部分的管理維護職責歸誰有爭議的,一般由共有權人共同分擔。防水層如果作為共有設施,因為屬于隱蔽工程,一般認為樓上住戶作為實際使用人應承擔合理使用的行為義務,樓下作為受益人也有相應的義務,這種義務主要是體現在費用承擔上。
2.其次應查明漏水的原因,區分當事人的過錯,從而確定責任主體。如果是人為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有故意或過錯的,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3.開發商的責任:在保修期內,如果不是人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開發商要承擔全部責任。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新房房頂漏水問題如何賠償 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新房漏水賠償標準房屋漏水造成損失的,應該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1、修復漏水所需要的修理費用。 2、因漏水而造成的其它財產的損失。對于財產損失金額,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也可以通過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估價的方式來確定。 處理原則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應以雙方協商為主,尊重歷史與習慣,依照法律規定。 按照一般理念,樓上住戶均有提供維修協助的義務,如果不履行該義務造成損失擴大的,就構成侵權,應就擴大的損失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確定誰承擔維修費用:在查明漏水原因之后,再進行責任劃分,事故原因并不能直接確定責任承擔主體。 1、首先應查明此管道的管理職責歸誰。公共設施應由物業負責,從維修基金中支出新房房頂漏水問題如何賠償 ;非公共設施則要看屬于專有部分還是共有部分。 各方有約定應從約定,如無約定,專有部分由專有權人負責管理維護沒有異議,但對共有部分的管理維護職責歸誰有爭議。防水層如果作為共有設施新房房頂漏水問題如何賠償 ; 因為屬于隱蔽工程,一般認為樓上住戶作為實際使用人應承擔合理使用的行為義務,樓下作為受益人也有相應的義務,這種義務主要是體現在費用承擔上。因樓面共有,不能以受益原則處理。 2、其次應查明漏水的原因,區分當事人的過錯,從而確定責任主體。 (1)如果是人為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有故意或過錯的,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2)開發商的責任:在保修期內,如果不是人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開發商要承擔全部責任。根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規定: 第一條第(二)款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第(四)款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3)物業的責任:漏水肯定不是物業造成的,但如果物業在這里面有疏于管理的情況,或是出現了問題后沒有及時處理,導致損失擴大或出現了更嚴重的問題,那么物業要承擔責任。 前者比如管道堵塞,雖然不是物業干的,但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理,如果沒做到,那就可以追究物業的責任; 后者比如樓上違法裝修,物業未制止,那么就可以找物業要求賠償損失。 (4)公平責任:對于已過保修期的房屋,各方當事人無過錯(或無證據證明其過錯),如因防水層自然老化,此時維修費用按民通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 根據實現情況,由當事人分擔,一般為一人一半。參照《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之第九條規定處理。
新房頂樓漏水一般賠償多少新房頂樓漏水一般賠償多少新房房頂漏水問題如何賠償 ,未在法律上規定新房房頂漏水問題如何賠償 ,一般可以協商來進行處理,并按照規定來保修。
新房頂樓漏水,其賠償的具體金額是沒有固定標準的,賠償金額主要是取決于漏水的原因是什么,如果剛交房就發現頂樓漏水,那么基本就可以斷定是房子質量的問題,這個時候業主可以直接去找開發商進行賠償的,具體賠償金額就需要看雙方如何進行協商新房房頂漏水問題如何賠償 了,另外還要看簽定的合同中關于賠償的條款。
如果因為房頂漏水,而對業主的房子造成了很大的損失,那么所有的損失,都是要由開發商來賠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瑕疵履行違約責任】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