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性撫養的賠償標準
如果丈夫一方是欺詐性撫養欺詐性撫養的賠償標準 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與他人通奸,明知其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詐手段,謊稱其為婚生子女,使丈夫一方承擔欺詐性撫養的賠償標準 了對該子女欺詐性撫養的賠償標準 的撫養義務,丈夫一方與非婚生子間構成欺詐性撫養關系。這種欺詐性撫養關系實質上是女方對丈夫一方的財產侵權行為。女方作為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因而,無論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是離婚后所支出的撫養費,丈夫一方都有權依法請求非婚生子之母的返還撫養費。
1、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后發現孩子并非親生,屬于夫妻一方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因一方的欺騙行為給另一方造成重大傷害的,另一方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2、撫養費:
①女方婚前已有第三人的孩子,這種一般是不可以要回撫養費的;
②女方婚后懷有第三人的孩子,這種是可以主張拿回撫養費的。
3、贈與財產的處理:
根據欺詐性撫養的賠償標準 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因雙方血緣關系的誤認而產生的贈與行為,屬于可以撤銷的范疇。即發現孩子非親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因此,對于這種情況也是在生活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我國法律保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的權利義務,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打擊需要利用法律武器來進行維權。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華律網專業律師。
重慶一男子發現16歲兒子非親生,遇到“欺詐性撫養”該如何維權?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直接走司法程序,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要求其返還撫養費以及賠償精神損失費。
這名男子發現自己養欺詐性撫養的賠償標準 了16年的兒子不是自己的,相信一定非常絕望吧!如果是在其妻子知情的情況下,那么這種行為就屬于“欺詐性撫養”,男子就可以聘請律師,通過打官司的手段,以得到補償。
離婚后,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的。
男子離婚后,聽到鄰居閑言碎語,懷疑孩子不是自己的。最后通過親子鑒定結果,發現孩子確實不是自己的。男子老來得子,對于孩子是百般呵護,將自己的愛都給了這個孩子,最后得到這個結果,相信欺詐性撫養的賠償標準 他一定非常憤怒以及絕望。
通過法律手段,獲得賠償。
當男子知道孩子不是自己之后,憤怒的將自己妻子告上法庭,認為妻子的做法是“欺詐性撫養”,讓其賠償精神損失費以及撫養費。最后官司結束后,該男子取得勝訴,最后獲賠撫養費加精神損失費十萬元。
官司獲勝,但是沒有贏家。
對于這名男子來說,官司雖然獲勝了,但是他并沒有贏。老來得子的他,最希望的是老了后,孩子能陪在自己身邊,結果養了16年的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這16年在孩子身上付出的金錢、關愛是回不來的。雖然最后他獲得了一筆賠償,但是對于他來說,寧愿不要這筆錢,只希望孩子是自己的。
遇到“欺詐性撫養”,我們首先需要冷靜下來,不要沖動,沖動是不能解決問題的,反而會讓自己受到傷害。我們可以收集相關證據,然后尋找律師,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對于“欺詐性撫養”,可以要求女方返還撫養費以及精神損失費。
離婚財產分割是否因欺詐性撫養而無效?一、 離婚財產分割 是否因欺詐性 撫養 而無效 《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九條規定欺詐性撫養的賠償標準 ,在 協議離婚 后一年內欺詐性撫養的賠償標準 ,可以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于 財產分割 的協議,如果一方在簽協議時有欺詐行為的,法院會判決協議無效,重新分割財產,因此離婚財產分割會因欺詐性撫養而無效。 二、在民政備案的 離婚協議 是否可以撤銷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可以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如果一方在簽協議時有欺詐行為的,法院會判決協議無效,重新分割財產。 三、女方隱瞞小孩不是男方親生的事實,是否屬于欺詐 目前,法律對此問題的規定并不十分清楚明確。只是明確一方有轉移、隱藏、偽造 債務 的,會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并不包括“欺詐”在內的其他過錯。進一步說,能否要求賠償呢?《 婚姻法 》第46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與他人 同居 、實施 家庭暴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 離婚 的,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賠償。可以看到,這里也不包括其他的情況。與“欺詐”比較相近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所謂的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此處著重體現的是“持續”“穩定”,女方與婚外第三人生子,很難確定是偶爾一次導致,還是長期持續、穩定居住的結果,因此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同居”。在現實中,法院一般以時間來判斷雙方是否為同居,一般是以3個月-1年作為標準。 因此,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說,在 訴訟離婚 的前提之下,如果不具備上述所列舉的法定情形,即使是無辜的一方,也難以多分財產或者要到賠償。 四、如果一方因為欺詐性撫養,能否要求返還 撫養費 ,并要求 精神損害賠償 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發了一個復函(《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指出欺詐性撫養的賠償標準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尚需進一步研究”也就是說,離婚之后的撫養費可以返還,離婚之前的一般就不支持了。但現實中要求返還“婚內”撫養費的案件越來越多,如果一概不支持,對于受欺騙的一方來說也不是很公平。因此很多法院作了進一步的探索,支持返還婚內撫養費的判決逐漸增多。 至于精神損害賠償,雖然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欺詐性撫養畢竟會對無過錯一方造成傷害,一些法院會酌定支持部分賠償。與他人生育小孩不屬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應支付賠償的情形。從法理上說,46條規定的是法律層面的嚴重過錯,而與他人生育小孩,是個人私德部分,法律不宜做過多干涉。但基于欺詐性撫養的賠償標準 我國傳統文化中對于“出軌”的消極評價,替別人養小孩更是讓人氣憤,老百姓也希望法院能懲處這些不道德的行為。故而,法院回應現實的需求,支持了一些損害賠償的請求。 因此現實中,男方提出撫養費的返還和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主流判決是支持了這樣的訴請。 想必大家已經對離婚財產分割是否因欺詐性撫養而無效這個問題有所了解了, 離婚財產 的分割都與子女有關,撫養孩子的一方,通常來說都會得到更多的財產,所以當離婚后發現其子女不是自己的時候,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重新分割財產,來爭取自己的權益,比如可得到婚后所付的撫養費、精神損失賠償等。當然還是希望大家不要遇到此類事情,都能好聚好散。
新消法55條欺詐的認定及賠償一、新消法55條欺詐欺詐性撫養的賠償標準 的認定及賠償標準是什么?
1、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2、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3、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4、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廣告、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6、謊稱正品名義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7、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誤導消費者;
8、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手段誤導消費者的;
9、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10、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11、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12、其他隱瞞真實情況欺詐性撫養的賠償標準 ,告知對方虛假或者誤導性情況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二、賠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欺詐性撫養的賠償標準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離婚后孩子歸我,卻發現孩子是前妻和別人生的,應該找誰賠償?“結婚時欺詐性撫養的賠償標準 我不知道孩子不是你的,如果知道,我也不會跟你結婚,所以我不存在你說的騙婚讓你養孩子的情況。”李菁面對前夫的指責,極力狡辯。
“好,暫且不說你騙婚的事,孩子不是我的,你承認吧?”曹鵬看著前妻滿不在乎的樣子,生氣地開口。
“承認,你都做鑒定欺詐性撫養的賠償標準 了,我能不承認么?”坐在曹鵬對面的李菁翹著二郎腿抖動著。
“既然承認,那你讓我對你兒子的撫養就是欺詐性撫養,你把孩子領走,把四年的撫養費共計5萬,還給我。另外還要給我5萬精神損失費和10萬騙婚費用。”曹鵬想想這四年對孩子掏心掏肺,就覺得委屈。
李菁只同意把四周歲的孩子(浩浩)帶走,撫養費也同意退還,但不同意所謂的騙婚費用和精神損失費。
曹鵬多次找李菁索要,都被拒絕,李菁甚至沒有把撫養費返還給曹鵬。曹鵬幾經打聽,得知浩浩的親生父親是李菁的朋友欒新,又找他索要撫養費和精神損失費,也被拒絕。曹鵬無奈之下,最后選擇尋求司法救濟。
在司法實踐中,欺詐性撫養通常指在夫妻關系中的女方故意隱瞞其子女不是跟男方所生的事實,使男方誤以為子女是自己的親生子女,從而撫養的行為。
曹鵬對浩浩的撫養是否是欺詐性撫養,關鍵要弄清李菁是否故意隱瞞真相。
2011年8月,在外打工的曹鵬從相親平臺認識了李菁,交往三個月后,兩人發生關系。同年12月,李菁告訴曹鵬自己懷孕。曹鵬欣喜萬分,當即與李菁領證結婚。2012年元旦,曹鵬回老家辦了婚宴。
孩子出生后,留在老家由爺爺奶奶照顧。曹鵬和李菁回了打工的地方,逢年過節回去探望父母和孩子。曹鵬家還有上大學的雙胞胎弟弟和妹妹,他會負擔弟弟妹妹的生活費。李菁卻不愿意,兩人因為這件事開始吵架。
2015年4月,李菁翻看曹鵬手機時,發現妹妹又發微信要生活費,她摔掉手機,和曹鵬吵了一架,離開。從此李菁早出晚歸,經常和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出現在酒吧、KTV等地方。直到曹鵬在出租房發現李菁出軌,兩人協議離婚,孩子歸曹鵬。
2016年,已經四周的孩子生了一場大病,曹鵬這才得知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他拿著鑒定結果找到李菁,李菁承認孩子不是他的。
曹鵬稱自己對浩浩的撫養構成欺詐性撫養,但李菁卻說:“我當時不知道孩子不是他的,要知道我就不會跟他結婚。”
曹鵬提出讓孩子的生父作證。原來,2014年,李菁就發現孩子不是曹鵬的,回想起那段時間自己還跟朋友欒新發生過關系。于是,李菁悄悄帶著孩子,找到欒新,做了親子鑒定。
在多分親子鑒定意見書面前,李菁承認自己隱瞞了孩子的身份,同意退還5萬元撫養費,但是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失費。
李菁認為孩子出生后,給曹鵬的父母帶去了歡樂,沒有精神損害。
那么,在欺詐性撫養中,被欺詐的一方能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呢?
曹鵬認為李菁從結婚前就一直欺騙自己,讓他誤以為浩浩是自己的兒子,這才導致自己與李菁結婚,并維持了四年多的婚姻關系。即便離婚,李菁也沒有說出真相,讓自己撫養了別人的孩子。
在撫養浩浩的過程中,曹鵬不僅有物質損失,更嚴重的是感情的傷害。而且,自己的母親在得知浩浩不是親孫子后,一氣之下生病住進了醫院,這個損失也應由李菁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定,李菁的行為侵犯了曹鵬的人格權、財產權,應當承擔賠償曹鵬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撫養費的責任。
近年來,欺詐性撫養案件的數量不斷上升,這類糾紛不僅對未成年人和受欺詐方造成不良影響,而且破壞了穩定的婚姻家庭秩序。但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欺詐性撫養”相關問題。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上,難免出現適用標準不一致的情況。
2019年,為解決好家事糾紛,同一全省執法尺度,江蘇高院發布了《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該指南明確指出:“女方隱瞞子女與男方無親子關系的事實,使男方實際履行了撫養義務,構成欺詐性撫養侵權行為,離婚時或者離婚后男方主張返還給付的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可以支持。”
綜上,曹鵬是可以主張精神損害的。
曹鵬除了向李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還要求欒新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欒新認為,曹鵬受騙并不是自己導致的,自己不該承擔責任。
那么,欺詐性撫養糾紛中,受欺詐的一方究竟能向誰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呢?
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得明白在欺詐性撫養中,涉及的主體主要有哪些。接下來以曹鵬和李菁、欒新的糾紛為例,進行說明。
在這個案子里,主要存在四個主體:被騙的曹鵬、隱瞞真相的李菁、浩浩(子女)、欒新(浩浩的生父)。被騙一方曹鵬要主張賠償責任,只能選擇其他三方。
曹鵬向孩子的生母李菁主張賠償責任是沒有疑問的,有疑問的是他能否向孩子及其生父主張責任?
1、能否要求被撫養的子女賠償
有學者認為,一定條件下可以向被撫養的孩子請求賠償。但這種觀點不被多數人接受。
因為被撫養的子女,并不知道自己不是親生的這個事實,如果把他們列為賠償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和成長。
為此,江蘇高院在《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也明確指出:“男方起訴子女承擔欺詐性撫養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2、能否向子女的生父主張賠償責任
有人認為,受欺詐一方發現孩子非親生的真相后,很難知道孩子生父是誰,如果向其生父主張賠償責任,無疑會加大賠償難度,不建議向生父請求賠償。
楊立新教授提出,如果被撫養人的生父也知情,共同進行欺詐,則構成共同侵權,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江蘇高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也規定:“子女的生父與女方通謀欺騙男方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男方僅起訴女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為共同被告。”
欒新在2015年就得知浩浩是自己的孩子,但是他選擇和李菁一起隱瞞真相。所以,他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江蘇高院的指南,曹鵬向欒新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是可以的。
綜上,欺詐性撫養的賠償義務主體是欺詐行為的實施主體,一般為孩子的生母。孩子的生父能不能成為賠償主體,關鍵看他是否也構成欺詐。如果孩子的生父與生母合謀,則應承擔連帶責任,除非被騙的男方不追究他的責任。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則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確定。法條鏈接: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雖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欺詐性撫養糾紛大都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但我國便重視血緣親子關系。長期把非親生子女當成親生子女撫養,感情會越來越深,當付出真情后發現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猛然割裂感情,自己和孩子都會產生很大的精神痛苦。
要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還需要夫妻雙方坦誠相待,履行夫妻間的忠誠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