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妻子死亡賠償金歸誰
妻子發生事故死亡賠償新婚妻子死亡賠償金歸誰 ,丈夫是第一繼承人新婚妻子死亡賠償金歸誰 ,孩子新婚妻子死亡賠償金歸誰 ,妻子新婚妻子死亡賠償金歸誰 的的父母也有繼承權。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突然死亡,財產該由誰繼承?天有不測風云人有禍兮旦福在現實的社會中可能新婚妻子死亡賠償金歸誰 ,在生活中有一些意外事故而引發的悲劇新婚妻子死亡賠償金歸誰 ,會導致一個家庭破裂,導致夫妻一方突然死亡的這種情況,這時候往往就會涉及到死亡賠償和分配的問題。財產到底應該怎樣處理,是被他的子女和配偶繼承,還是由她的父母繼承呢?
應該怎樣對財產進行分割呢?
其實根據婚姻法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如果他已經留下新婚妻子死亡賠償金歸誰 了遺囑,那么在世的人就要按照遺囑來進行繼承的,如果沒有遺囑的那么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的現實情況中,由于這個事故來得太突然,所以基本上有很少人會留下遺囑。
在沒有遺囑的這個情況之下,根據繼承法應當按照法定順序,進行繼承遺產的,那么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就是配偶子女,父母,并且根據我國的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歸夫妻的,如果有一方去世新婚妻子死亡賠償金歸誰 了,他們共同財產中的1/2將會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分割的,其他的一個部分將按照法定繼承人的順序進行同等分割的。
“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其性質具有明確的規定,即屬于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撫慰金,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目前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并無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根據死亡賠償金的撫慰性質,考慮各近親屬與死者的身份關系、共同生活關系以及實際生活狀況合理分配。
房屋是婚后財產,是夫妻共有財產,其中的二分之一是男方遺產,如果無遺囑,房屋的二分之一由四人,妻子女兒及男方的父母共同繼承,人均四分之一(人均總房屋產權的八分之一)。另,未歸還貸款中男方占二分之一,是共同債務,二分之一是女方債務,其中男方的該債務由四人繼承人分擔。
婚姻法
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因此,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一方婚姻前財產不因結婚時間延續而自動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
妻子去世后,岳父母有權分得死亡賠償金嗎?有何依據?先能夠明確,賠償費不是財產,不能依照繼承者的相關規定分配。其次,大家還要弄清楚誰可以向對方主張此賠償費的需求,也就是我們講的“賠付權利人”,依據民法的要求,被侵權人身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依據民法的要求,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兒女、兄妹、祖父母、外公外婆、孫子女、外孫女,其中配偶、父母、兒女和其新婚妻子死亡賠償金歸誰 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因而,老婆的配偶、父母、兒女、兄妹、祖父母、外公外婆、孫子女、外孫女均是賠付權利人,都能夠主張賠付的權利。最終,賠償費怎么分呢?大家先弄清楚賠償費包括新婚妻子死亡賠償金歸誰 了哪些,主要包含傷殘賠償金、安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法定監護人生活費、診療救治花費。其中被法定監護人生活費是專屬于被法定監護人的,別人不能規定分配。
安葬費、診療救治花費原則上是誰開支誰獲益,也不會有規定分配的情況。最終就剩余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了。依據法律法規,由于各近親屬都是權利人,因此這兩項最先能夠肯定是近親屬共有的資產,唯一要確定是指按份共有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依據民法的要求,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是動產抵押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是夫妻共有財產,或是承諾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備家庭關系等外,視作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是動產抵押享有的份額,沒有承諾或是承諾不明確的,依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作等額本息享有。
大家再融合前邊的屬于家庭成員的近親屬包含“配偶、父母、兒女和其新婚妻子死亡賠償金歸誰 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換句話說父母和配偶都屬于家庭成員關系,那么也就代表著這些賠償費在姑爺與岳父之間該是夫妻共有財產的特性。
妻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賠償金可以由誰繼承?【案情】
2010年7月28日,肖某的妻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調解,肖某共獲得397828 元 的賠償款(其中死亡賠償金257328元,喪葬費10500元,精神撫慰5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8萬元),肖某獲得賠償款后,其岳父岳母認為該筆賠償款應認定為是其女兒的個人遺產,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按比例繼承女兒死亡賠償款。
【分歧】
該案在審理的過程中出現新婚妻子死亡賠償金歸誰 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喪葬費是對死者死亡后的喪葬事宜的支出性費用進行的補償,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進行繼承;被撫養人生活費是對被撫養人因撫養人死亡而導致生活來源喪失所給予的補償,該筆費用應專屬于被撫養人,不能進行繼承;精神撫慰金是對死者死亡給其親屬造成的精神痛苦所給予的一種補償,應當由其親屬按比例進行分割;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生命權侵害的救濟和賠償,該部分賠償款應認定為是死者個人的財產,應由其近親屬按繼承法的規定依法進行繼承。
第二種意見對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的處理意見與第一種意見相同,但是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死亡導致的家庭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屬于肖某及其妻子(死者)的家庭收入,應將死亡賠償金先平分,剩余的二分之一再按繼承法相關規定由肖某及其子女和其岳父母按比例繼承。
第三種意見對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的處理意見與亦與第一種意見相同,但是認為死者死亡最直接的受害者應當是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屬,因為死者死亡將直接導致其家庭收入減少,進而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生活質量產生影響,死亡賠償金正是基于死者死亡可能對其同住家屬造成的這種不利影響而進行的補償;死者死亡對于其新婚妻子死亡賠償金歸誰 他親屬的影響是間接的,死者死亡并不會對其家庭收入,生活質量產生太大影響,而且精神撫慰金以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已經對于他們的這種間接影響進行了補償,因此認為死亡賠償金應歸肖某及其小孩屬有,肖某的岳父母無權繼承。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本文對三方均無爭議的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的分割不進行闡述,僅對分歧較大的死亡賠償金的處理問題簡單闡明自己觀點。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損害死亡后,其權利能力即消滅,法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權利主體資格主張死亡賠償,此時的賠償權利人是死者的近親屬。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在死者死亡后才產生的受償權利,是基于對死者絕對權——生命權的侵害而應承擔的對其親屬的未來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而對于種可得利益的損失,理論上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扶養喪失說,即是以被扶養人喪失的生活來源作為計算依據,范圍是被扶養人在受害人生前從其收入中獲得或有權獲得的扶養費份額。二是繼承喪失說,是以受害人死亡導致的家庭整體收入減少為計算依據,其性質屬于對死者家庭收入損失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死亡賠償金采用的是繼承喪失說,將其性質確定為是收入損失的范圍,學理上一般推定認為,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她)在未來會將其獲得的收入作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確定了死亡賠償金屬于死者夫妻倆的家庭收入的性質,那么處理本案中死亡賠償金的分割糾紛,首先應當將死亡賠償金作為是死者和肖某倆的共同財產,先將死亡賠償金平分成兩份,妻子先得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再按繼承法相關規定由死者近親情進行繼承。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