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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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的程度并結合勞動者收入喪失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的多少來判斷的,是一種對勞動能力喪失的經濟補償,本案胡x義在審理過程中即不幸死亡,也就是說其“今后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已經消失,其主張殘疾賠償金的法定條件已經喪失,并且胡x義的死亡被告不承擔法律責任,因胡x義的死亡造成的收入減少的后果亦不應該由被告承擔,依據“勞動能力喪失說”結合“收入喪失說”兩個標準,在這里都得不出被告應該支付殘疾賠償金的結論。依據《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條的立法精神。
就一般法理學而言,殘疾賠償金具有嚴格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是不能與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他人分享的,即權利隨權利人生存而存在,隨權利人死亡而消滅。本條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了法律保障。所以,依據現有的法律,殘疾賠償金具有嚴格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是不能與他人分享的,胡x義的妻子是不能主張繼承殘疾賠償金的。
該案的殘疾賠償金能否繼承總之,根據以上三個方面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的闡述,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下面即指出第二種,第三種觀點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的不當之處。 第二種觀點認為的,根據《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在賠償權利人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情況下可以繼承,殘疾賠償金的請求權亦應該可以繼承。筆者不這么認為,從現有的法律來看,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殘疾賠償金并不是一回事,不具有相同的性質,上面已經闡述過,殘疾賠償金具有嚴格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是不能與他人分享的,胡義的妻子是不能主張繼承殘疾賠償金的。 同樣,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的精神---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從該條之立法精神推理出的學說“生活來源喪失說”(即受害人因殘廢而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是受害人及其家人因此減少或喪失的生活來源,所要賠償的,正是受害人及其家人因此而減少或喪失的生活費),對抗現有的法律規定確定下來的“勞動能力喪失說”和“收入喪失說”確實是有些站不住腳的,并不能構成法院依法判決的依據。 第三種觀點認為的,考慮本案的特殊情況,可以支付胡義發生事故至死亡這期間的殘疾賠償金,筆者亦不贊同,殘疾賠償金的支付應該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不應該從胡義發生事故時開始計算。 二、結論與建議 以上的所有觀點都是依據現有的法律,從法院依法判決的層面展開談的觀點,對于依據現有的法律推出這樣的結論,胡義的家屬因此不能得到應有的賠償,筆者表示深深的遺憾。筆者認為本案涉及到的現有的法律有不當待完善之處,下面將從殘疾賠償金能否繼承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五之完善問題;死亡賠償金能否繼承問題;三個方面說明,并作相應的司法建議。 (1)殘疾賠償金究竟能否繼承的問題?筆者持肯定的觀點,雖然從現有的法律(如《婚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和一般法學理論來看,殘疾賠償金具有嚴格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但是筆者認為這都是以在婚姻關系中夫妻二人關系不好或者離婚的情況做理論假設基礎的,不能簡單照搬適用于人身損害賠償中,因為,在現實生活的人身損害賠償中,大多數時候夫妻一方獲得的殘疾賠償金不會也不可能只是獨自一人享用,更多的是用于整個家庭,如果最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論是否與事故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而因此不讓受害人的家屬繼承殘疾賠償金的話,那將使得受害人處于極不利的境地,對受害人的家屬是不公平的,因此,筆者認為,正如龐德所言“法律的生命從來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法律是社會生活的反映,好的法律應當反映出大眾的理念,法律不應當出于純粹上的邏輯自恰而漠視活生生的生活現實和大眾的情感。在本案中,現有的法律就為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了那純粹的邏輯而漠視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了活生生的大眾情感,而叫人無法接受。所以,應當從法律上面確定受害人家屬的殘疾賠償金繼承權。
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遺產是死者生前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受害人死亡后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財產損失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是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死者親屬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十六條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老人死亡補償款屬不屬于遺產,是否可以繼承?法律分析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首先這不是遺產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 不發生繼承。其次,一般是直接分配給死者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的父母、配偶、子女,跟其兄弟姐妹沒什么關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款能否作為遺產人身損害賠償款可以作為遺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其個人財產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而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的個人合法財產,人身損害賠償金作為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殘疾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