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醫院漏診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的賠償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應先鑒定是否是醫療事故,并根據鑒定結果進行賠償。漏診的醫療過錯行為成為患者損害后果的原因,又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鑒定認為構成的,才屬于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費、陪護費、交通費等。如果患者的損害不是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則不屬于醫療事故。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
(一)醫療費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醫生漏診后怎么賠償醫生漏診的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屬于醫生存在過錯的情形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應當由醫院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體檢中心漏診肺癌患者起訴獲賠多少萬?北京一體檢中心給科研人員張華(化名)體檢時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未能從胸部DR影像片及時識別肺組織早期病變,也沒給出恰當正確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的醫學信息和醫學建議,一年后張華發現癌癥時已是中晚期。張華起訴索賠,該體檢中心分別在2016年和2017年底兩次被判賠償,共支付15萬余元。
事件回顧
體檢機構未發現病變
一年后確診為肺癌
張華是一名科研人員,單位每年會組織體檢。2013年12月18日,他到一家體檢中心體檢。2013年12月21日醫方出具體檢報告中,胸部攝片提示“右側局部胸膜增厚”。2014年12月25日,張華再次到這家體檢中心體檢,胸部攝片發現“右肺下葉可見團狀塊陰影”。張華立即去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進一步檢查。2015年1月4日,他被確診為右肺下葉癌,被安排立即手術。
張華住院期間,專家會診時發現,2013年12月18日體檢報告后附的DR影像片紙質復印件已經顯示右下肺部存在陰影,這說明體檢中心存在嚴重的漏診、誤診。張華雖經手術治療,但因耽誤病情一年多,肺癌血行轉移,需長期放化療,過程痛苦、花費巨大,且生存期顯著下降。
體檢中心
此前要是沒進行體檢
病情更發現不了
張華將體檢中心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14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以及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在內的費用27萬余元。
對此,體檢中心辯稱,其體檢行為不存在過錯,且體檢行為和張華的自身疾病不存在因果關系。若沒體檢,張華的病將更晚才能發現,更晚才得到治療。2013年的體檢該中心已提示右側局部胸膜增厚,并提示對異常結果進行隨訪復查或其他相關檢查,而癌癥也是2014年體檢時發現的,此后才得以在沒有癥狀的情況下及早確診,及早治療,體檢中心充分履行了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
體檢中心表示,公司對張華身患疾病深感遺憾,但其所患是自身原發疾病,并非體檢導致,且必然發生手術、放療、化療等后續治療。所以張華的損害后果與體檢中心的體檢行為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體檢的目的是發現疾病線索,不是也不能取代診斷,故不存在漏診、誤診。
法院判決
體檢目的是“早發現”
被告存在過錯
法院受理該案后,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認為體檢中心2013年在讀胸部DR影像片時,雖指出右側局部胸膜增厚性改變,但未及時識別肺組織異常改變或早期病變情形,也未針對胸膜增厚提出進一步相應檢查建議例如胸部CT,也沒有給出恰當正確的醫學信息和醫學建議,體檢工作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健康體檢是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了解受檢者的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的診療行為。實施健康體檢,應達到“在定期、約定的檢查項目范圍內,盡早發現潛在或早期病變、異常,從而及時提出相應的進一步醫學診療建議,使受檢者能盡早得到規范診治、改善預后”的目的。
法院認為,醫療機構的健康體檢行為雖與醫學診治不同,但也屬于醫療行為的一種,受相關醫療規范約束。如醫療機構的健康體檢行為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行為給患者造成了損害后果,并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根據司法鑒定,體檢中心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張華肺葉切除手術后需接受輔助化療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責任程度為主要責任,法院酌定體檢中心按照75%的責任比例作出補償。2016年,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處體檢中心賠償張華包括醫療費、住院費、精神損害撫慰費等費用在內約10萬元。
此后,張華化療又產生大額醫療費,再次將體檢中心訴至法院。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體檢中心再賠醫療費約5萬元。
律師說法
此類問題缺乏救濟手段
需要立法完善
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萬欣是張華的代理人。萬欣認為,普通民眾定期體檢,主要目的是發現早期癥狀不明顯不易被發現、而晚期發現治愈率很低的癌癥之類的重大病癥,做到早發現早治療,延長壽命、提高生存質量。
萬欣表示,民眾做體檢的目的,高血壓一類的慢性病,早期臨床上會有表現,發現后治療方法也多,體檢發現這些疾病不是體檢的主要目的,最重要的還是癌癥的早期發現,“這件事造成的影響很難量化評估。張華的生存期因此下降,但任何一家鑒定機構都沒法出具鑒定意見,判斷張華因為誤診會少活多少年。”
萬欣認為,目前法律規定對這種情況缺乏有效救濟手段,這是醫療糾紛司法實務的一個難點問題,亟須立法完善。
癌癥本來不能治。
醫院誤診的賠償標準有哪些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醫院存在誤診,且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醫院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賠償項目如下: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院誤診賠償的標準是什么醫院誤診賠償數額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的確定因素是被侵權人遭受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的實際損失;如果無法確定實際損失的,則按照侵權人獲利的情況確定。獲利的情況無法確定的,雙方可以協商賠償數額,之后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體檢中心漏診賠償標準 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