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作者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醫法匯
產婦宋女士(41歲)懷孕后一直在中醫院處進行產前檢查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因停經9+月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陰道流水3+小時,入住中醫院待產,初步診斷為胎膜早破,40+5周妊娠G3P1頭位。因胎膜早破行催產素引產3天,宮口開大6cm,見血性羊水,胎心減慢,最低至60-70次/分,考慮胎盤早剝、胎兒窘迫,醫院建議立即行剖宮產術結束分娩,經產婦及家屬同意后,行腰硬聯合阻滯麻醉下子宮下段剖宮產術。麻醉成功后,孕婦取平臥位,聽胎心50次/分,后以頭位娩出一男嬰,出生后無哭聲、肌張力、呼吸,全身皮膚蒼白,Apgar評分0分。經搶救50分鐘無自主呼吸、無心率、肌張力,全身皮膚顏色蒼白,宣布臨床死亡。家屬在《住院病人告知書》上簽字:拒絕尸檢,尸體由中醫院處理。
宋女士及家屬認為,醫方對胎兒在宮內的情況未盡到不良結果的預見義務,未能及時行剖宮產術結束分娩,導致新生兒死亡,起訴要求醫院賠償75萬余元。
司法鑒定意見認為,宋女士雖為經產婦,但是屬于高齡產婦,引產前Bishop宮頸成熟度評分2分,中醫院在對產婦診療過程中存在單用催產素引產效果不佳時,沒有重新評估,并調整有效治療方案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在催產素引產3天過程中,已誘發規律宮縮,但宮口未擴張,先露不下降時,沒有查找原因,并積極予以處理;當胎盤早剝時沒有及時發現,病歷沒有記錄,直至胎心下降,胎兒窘迫時才實施剖宮產術結束分娩的過錯,該過錯與宋女士之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主要原因力。
中醫院認為宋女士所產的是死胎,申請對宋女士在中醫院處所產的是死胎還是活胎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先后委托的四家司法鑒定機構均因委托事項超出技術能力范圍,不予受理。
一審法院認為,中醫院未明確向患方告知胎兒系死胎及如雙方對是否系死胎有爭議的情況下對尸體進行解剖檢驗的意義,鑒于患方與中醫院對醫學知識掌握不對等,中醫院應盡到說明義務,故新生兒尸體未經檢驗即處理的主要責任應由中醫院承擔,且中醫院的病歷中對宋女士之子記錄為新生兒,且在宋女士剖宮產手術后,亦有對新生兒搶救的記錄。中醫院僅以新生兒Apgar評分為0分主張死胎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綜合分析本案現有證據,應認定宋女士之子系新生兒死亡,酌定中醫院承擔70%的責任,賠償69萬余元。
中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是宋女士剖宮產出的男嬰是死胎還是出生后死亡的問題,該爭議直接關乎原告方能否主張死亡賠償金?!睹穹ǖ洹返谑龡l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知,除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了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情形外,自然人的民事主體資格從出生時開始。因此本案中,若宋女士之子系出生后死亡,其在出生時已經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如因醫院的過錯行為造成了新生兒死亡的嚴重后果,患方可以要求被告醫院承擔死亡賠償金,這其中的差別是非常大的,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法院才認為鑒于患方與中醫院對醫學知識掌握不對等,中醫院應盡到說明義務,要明確向患方告知胎兒系死胎及如雙方對是否系死胎有爭議的情況下對尸體進行解剖檢驗的意義。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死亡的,醫療機構除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外,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定?!夺t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均對尸檢作出了具體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依據醫法匯《2020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數據,2020年患方敗訴案件中,不能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醫方的過錯診療行為與患方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的案件比例高達63%,排列第二的敗訴原因是未進行鑒定,占比20%,因未尸檢導致鑒定不能從而造成患方敗訴的案件占9%,是導致患方敗訴的第三大原因,因此,患方應當摒棄傳統的“全尸”思想,重視尸檢的問題,在接到醫療機構的告知后,如果對患者的死亡原因存在異議,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申請尸體檢驗,以明確患者的死亡原因,避免在訴訟中處于不利的境地。
另外,阿氏評分是一種臨床上評價新生兒窒息程度的方法,共五項,每項0-2分,共10分,8-10分正常,4-7分為輕度窒息,0-3分為重度窒息,故阿氏評分是評價新生兒窒息程度的標準,并非確定死胎的標準。本案據法院查明事實記載,宋女士在正式臨產前后,病歷記錄均有胎心存在,而醫方未按照《孕產期保健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嚴密觀察產程進展,正確繪制產程圖,當胎盤早剝時沒有及時發現,病歷沒有記錄,直至胎心下降,胎兒窘迫時才實施剖宮產術結束分娩。結合術后診斷記錄為“新生兒死亡”等證據,法院認定男嬰系出生后死亡。產程圖,即在頭位分娩過程中,以曲線形式記錄宮頸擴張和胎頭下降的相應關系、同時還要觀察宮縮及胎心變化。產程觀察記錄表、產程圖及分娩記錄表等是醫務人員對產婦實施助產措施的重要依據,缺失相關記錄就可能導致醫方被認定存在產程監護不力的過錯。因此,在臨床工作中,醫務人員應按照規范嚴密觀察并記錄產程進展,及時識別和處理難產,正確繪制產程圖,避免因記錄不足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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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療事故小孩死了怎么賠償醫院醫療事故小孩死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了的賠償如下。事故雙方當事人可以先協商解決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協商不成的或不愿協商的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調解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對于小孩的醫療事故,主要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營養費等。具體賠償標準參考醫療事故等級和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等確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生過失致新生兒死亡醫院怎么賠償醫生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的,應該進行民事賠償。產婦待產住院與醫院形成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了法律上的醫患關系,家屬對醫療行為存疑的可以向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如果鑒定判斷醫院存在過失,可要求賠償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等。新生兒出生后有生命體征的就已經具有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了民事權利,因此醫院應對死者家屬做出死亡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由于醫療事故導致兒童死亡醫院怎么賠償1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 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 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 戶籍所在地 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 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2,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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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劉女士(29歲)通過輔助生育技術懷孕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術后宮內妊娠,雙胎均存活。
事發當天上午8時35左右,劉女士前往市婦保院進行四維B超檢查,檢查過程中胎兒部分位置并未顯示,醫生告知其多走動待胎兒體位轉動之后再繼續檢查,患者遂于10時26分左右離開檢查室。
在此期間患者小便時發現輕微出血,休息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了半小時左右后再次進入觀察室繼續進行檢查,第二次彩超檢查又進行了30分鐘左右,檢查后患者走出檢查室臉色蒼白,并伴有出血情況, 醫務人員 未及時聯系主治醫生、引導患者盡快急救進行保胎治療 。
13時16分,患者在市婦保院辦理入院手續,入院診斷為 孕22周,陰道出血伴腹痛2小時;晚期先兆流產;雙 胎;體外受精-胚胎移植 (IVF-ET) 術后 ,并告知治療過程中有保胎失敗、宮內感染、難免流產等可能。
次日15時50分左右,患者咳嗽后出現陰道大量排液,后娩出一胎兒,醫生告知患者 此屬難免流產并且胎兒為無生機兒 ,胎兒心腦肺及呼吸胃腸全身各大系統均未發育成熟,在目前國內醫療水平下無法存活,患者及家屬堅持要求保住第二個胎兒,并在病程記錄上簽名確認有難免流產可能。
之后,醫生送患者入產房保胎待產,患者又于當日17時10分娩出一胎兒,出生時阿氏評分為1分,經搶救于17時25分死亡。3天后患者出院,出院診斷為 晚期難免流產 。
市醫患糾紛調處中心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意見認為, 醫方對雙胎妊娠行四維彩超臨床價值評估不足,檢查時間過長 可引起患者出現頭暈、發汗、血壓下降等仰臥綜合征癥狀,如患者存在宮頸機能不全,亦可誘發先兆流產的發生,超聲科醫生在患者出現出血情況后未積極聯系經管醫生或引導患者進行急救保胎處理,盡量避免讓孕婦來回走動而加重病情;此外, 患者住院后醫方未積極分析可能病因,亦未積極進行常規陰道內診檢查 ,如經內診檢查后考慮存在宮頸功能不全可疑時,應囑患者采取臀高位靜臥,必要時可行宮頸縫扎術治療,對先兆流產處理欠規范,醫方未盡到不良后果的防范義務及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醫方過錯與患者的流產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擬定過錯參與度為40%-60%。
判決結果
患者認為,在市婦保院進行雙胞胎四維彩超檢查,因其工作人員長時間持續按壓導致大出血,造成兩胎兒提前娩出,而后并未采取積極搶救措施,致使兩個小孩死亡,訴訟至法院要求市婦保院賠償兩個小孩的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的60%,共計150余萬元。
患者在向法院起訴后,自行撤訴,之后又向法院重新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鑒定意見,市婦保院在明知患者系通過人工助產手術懷孕及孕有雙胞胎的情況下,對其彩超診療應做到比其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他孕婦更加審慎的注意義務;而且,在患者彩超后出現腹痛出血癥狀時,市婦保院因中午交接班沒有及時將患者急救保胎,在保胎住院過程中對流產的處理又欠規范,因此,合議庭認定 市婦保院未盡到不良后果的防范義務及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并且醫方過錯與患者的流產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法院酌定市婦保院按照5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
分娩出的第一個胎兒,市婦保院告知患者該胎兒為無生機兒,患者在該病程記錄上簽名認可。而第二胎經十五分鐘搶救,阿氏評分為1分即在脫離母體 時尚 有一定的生機,能夠獨立呼吸,其符合“出生”的兩個要件,其享有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對 第二個娩出的嬰兒應當計算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判決市婦保院賠償患方26萬余元 。
醫、患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本案中的 爭議焦點為患者的兩個孩子是在分娩后死亡還是出生時已為死胎,該爭議直接關乎能否主張死亡賠償金 。
《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知,自然人的民事主體資格從出生時開始,這也就意味著胎兒除了享有繼承權之外,不具有 健康 權、人格權等其醫院導致胎兒死亡賠償判決 他民事權利。
本案中,若兩個小孩系分娩前死亡,其作為胎兒,沒有獨立的生命,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患方則無法主張死亡賠償金。但胎兒作為母體的一部分,其受損即是對母體 健康 權的侵犯,患者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若兩個孩子系出生后死亡,那么其在出生之時就已經具備了民事權利能力,“生”是胎兒脫離母體后應有生命體征或獨立生命,而至于時間的長短法律也無專門限定,亦即只要胎兒離開母體后能夠獨立呼引存活就可認定為“出生”,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為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并且若該“出生”胎兒生命 健康 權受損,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張相關賠償。
根據市婦保院的病程記錄顯示,15時50分娩出的第一個胎兒,醫院告知患者該胎兒為無生機兒,并且在國內目前醫療水平下無法存活,患者在該病程記錄上簽名認可。而 第二胎出生后經十五分鐘搶救后死亡,但出生時阿氏評分為1分,表明在脫離母體 時尚 有一定的生機,能夠獨立呼吸,其符合“出生”的兩個要件 ,且院方未盡相關的告知,也沒有在病歷中記載“死產”的相關信息,因此法院判決市婦保院應賠償第二胎的死亡賠償金等相關損失。
總結
相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嚴格按照《孕產期保健工作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為婦女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對產婦和胎兒進行全產程監護、安全助產及對新生兒進行評估及處理。嚴密觀察產程進展,正確繪制產程圖,盡早發現產程異常,及時診治或轉診。
同時,也應該嚴格按照病歷書寫的有關規定,真實客觀的書寫病歷,產程觀察記錄表、產程圖及分娩記錄表等是醫務人員對產婦實施助產措施的重要依據,缺失相關記錄就可能因記錄不足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