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一、 交通事故 中營運損失費是誤工費嗎? 《 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 人身損害賠償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 、 護理費 、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 死亡賠償金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二、誤工費怎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 工資 計算。 三、如何分辨營運車輛? 區分營運機動車和非營運機動車,主要看機動車行駛證上的車輛使用性質。如果行駛證車輛使用性質是"營運",那么該車就必須要有運管部門發給的“道路運輸證”和營運車輛駕駛員必須有的“從業資格證”才可以從事營運。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對運營車輛的運營造成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了損失或無法使用,運營車輛的司機是可以依法向造成事故的責任人索要賠償的。這是一項正當的要求,是受法律保護的,所以不必害怕因為交通事故,司機或者車輛無法正常運營,而導致收入來源的中斷。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營運損失如何確定?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的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相關要求規定:
1、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2、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對方的營運損失,怎么辦?交通事故造成對方營運損失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的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可以按照雙方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旅客運輸經營活動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交通事故財產損失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1、直接財產損失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后處理的費用等。2、間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減損通常包括停運等損失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受害人能夠證明可預期取得的間接經濟利益遭受損失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就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純利損失、司機工資支出、公路規費、工商運營費等。法律依據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交通事故造成的營業損失 ,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