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一年了鑒定出職業病
首先應當申請職業病鑒定離職一年了鑒定出職業病 ,其次可以在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規定離職一年了鑒定出職業病 :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離職一年了鑒定出職業病 :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離職一年了鑒定出職業病 ;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離職后查出職業病該誰賠?首先離職一年了鑒定出職業病 你要拿出具有法律效力離職一年了鑒定出職業病 的職業病鑒定證明離職一年了鑒定出職業病 ,還有工傷和職業病鑒定時效是最多不能超過離職一年之內才有效離職一年了鑒定出職業病 ,如果符合以上條件,可以要求用工單位做出相應賠償。
辭職后體檢發現有職業病怎么處理?首先離職一年了鑒定出職業病 ,如果離職一年了鑒定出職業病 你原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離職一年了鑒定出職業病 ,按法規需要給離職一年了鑒定出職業病 你做上崗前體檢,在崗期間體檢,以及離崗體檢,如果單位沒履行義務,可以追溯其責任,但是如果通知員工并安排體檢但是你沒有去,另當別論。
如果已有職業病診斷單位診斷為職業病,還是可以找你離職一年了鑒定出職業病 的原單位負責的。
離職單位未給我體檢身體,一年后發現有職業病怎辦啊1、如果用人單位屬于產生職業病危害離職一年了鑒定出職業病 的用人單位離職一年了鑒定出職業病 ,應依法在勞動者離職時安排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3、勞動者可以在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鑒定為工傷的,通過勞動仲裁的方法向原用人單位追責。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2號)
鑒于職業病的形成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考慮到請示中提到廣元市部分退休礦工退休前長期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在退休后經勞動能力鑒定被確診為職業病的這一情況,我們認為,對這部分退休礦工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處理。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文件
第八條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