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所謂“買斷工齡”說法現在已經為國家政策禁止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買斷工齡”的法律實質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買斷工齡應當視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應當適用如下規定確定賠償標準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買斷工齡是不合法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的。
《勞動法》規定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
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采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俗稱買斷工齡):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不能勝任者炒魷魚);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買斷工齡國家有那些規定?按照目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買斷工齡是違法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買斷工齡是保障勞動者合理利益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的一種有效手段,改革開放40年來的無數次的實踐證明了這一點。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
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
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
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采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依此類推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應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繼續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變更用人單位的名稱。
國家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
(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規定中指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明確合同的起始日,沒有明確終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勞動合同。
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沒有出現重大特殊情況(如企業破產解散、被外企并構)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終止合同,直到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才可終止合同。
《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明顯失去公平的行為有權請求撤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買斷工齡
買斷工齡退休新政策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我國目前沒有關于買斷工齡退休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的相關法律規定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只需要在退休時累計繳納十五年的養老保險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補繳至十五年或者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