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與行業的賠償區別
工傷賠償標準工傷與行業的賠償區別 ,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工傷與行業的賠償區別 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工傷與行業的賠償區別 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人身意外保險行業賠償標準:1.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2.殘疾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疾時,保險人給付殘疾保險金。3.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給付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4.停工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傷賠償標準和保險行業標準有啥不同工傷賠償標準是國家規定工傷與行業的賠償區別 的工傷與行業的賠償區別 ,而保險行業的賠償標準是根據投保的項目金額不同給予的不同保額的保障。兩者之間是沒有可比性的。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工傷與行業的賠償區別 ,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與行業的賠償區別 :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不同性質的工傷賠償有何區別不同性質工傷與行業的賠償區別 的單位的工傷補償標準不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及其勞動者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補償工傷與行業的賠償區別 ;人民警察、軍人、民兵、民工等適用《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補償;其工傷與行業的賠償區別 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與行業的賠償區別 ,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