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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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的標準,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未約定的或無法協商一致的,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如果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競業限制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的補償金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的標準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若前述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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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金一般多少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一、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
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或其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業務。
因此用人單位只需要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即可。當然,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競業禁止協議主體的簽訂范圍。
二、競業禁止的范圍
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業務范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
但應注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九十條的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企業不僅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違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競業禁止協議
上海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是什么法律分析: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首先以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先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只要勞動者履行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了競業限制義務,雙方可協商確定補償金的金額。如果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或沒約定的,可按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經濟補償金。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由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法律法規并未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最低數額。如雙方未約定補償金,勞動者又履行競業賠償金賠償標準 了競業限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勞動者可要求按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