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在沒有違反相關法律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的情況下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根據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魚塘釣魚被高壓電死的賠償如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男子釣魚時被高壓電線電擊身亡,家屬起訴供電公司,供電公司該為其負責嗎?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我們經常可以在河邊看到這樣的警示牌,“高壓電危險禁止垂釣”,這樣的警示牌雖然隨處可見,人們也知道高壓電的危險程度,但是人有很多的釣魚愛好者,忽視這些警示牌,從而發生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了多起慘劇。讓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我們一起來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了解一下最近發生的一件因釣魚被高壓電電擊身亡的案件。
一、事件詳情。
2021年7月13日晚,張某來到蔡甸區某魚塘垂釣整晚未歸。7月14日凌晨4時,張某所在的企業負責人李某到魚塘尋找,發現張某尸體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派出所民警來到現場調查后8月4日,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顯示:死者符合電擊死亡的特征。
事后,死者家屬認為案發地前后屬于居民區,高壓電線距離地面高度為5.64米,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將該段電力設備的管理單位蔡甸某供電公司告上蔡甸區法院,要求供電公司承擔70%的侵權責任,賠償80余萬元。
二、供電公司應該負責什么?
在這起案件中,法庭的判決是該供電公司的一切設施符合標準并沒有不當的地方,因此法庭希望雙方能夠私下調解,如果私下調解不能夠達成一致的話,可以開庭再審。所以我們可以理解成該供電公司不應該負責主要責任,至于后續如何發展感興趣的小伙伴們可以關注一下。
三、如何預防這樣的事情再發生。
那么應該如何預防這樣的事情發生呢?首先是國家對于高壓電的高度可以再提高一些,因為總是有一些釣魚愛好者不顧自己的生命安全,會選擇在這些地方垂釣。其次就是人也是要學會克制自己的欲望,對于相關的警示牌一定要放在心上,既然設立了肯定有自己的道理,周圍的家人朋友也應該多多勸阻。
不知道你們認為因為釣魚被電擊兒子的事情供電公司應該負責任嗎?歡迎在評論區底下留言。
男子高壓線下釣魚觸電身亡獲賠多少?男子黃某在河邊釣魚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沒想到卻發生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了悲劇:因為釣魚時身處高壓線下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不慎觸電身亡。黃某家屬將柳江供電公司起訴至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法院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請求法院判決供電公司賠償各項損失63萬余元。近日,柳江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5月7日,黃某與朋友韋某等人前往柳江區進德鎮一條小河邊釣魚,在釣魚過程中黃某被高壓線電擊倒地,韋某等人緊急撥打急救電話將黃某送往醫院搶救,黃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黃某家屬認為,事故發生地的高壓線路屬于柳江供電公司經營管理,事故發生時,該地點附近沒有設置任何安全警示標志,通往河邊的小路邊草木茂盛,嚴重遮擋行人觀察高壓線的視線。因此,柳江供電公司作為事故地點高壓線路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供電公司則認為,黃某是否因觸碰高壓線路觸電身亡存疑,僅有醫院的死亡證明,未經公安或有關鑒定機構鑒定,不足以證明其是觸碰高壓電身亡。且該地點高壓電線高為4.85米,符合有關規定中關于10KV高壓輸電線路通過交通困難地區應高于4.5米的相關規定。
事故發生地點已經懸掛有警示性標志,且柳江供電公司只是電力運營企業并非電力管理部門,沒有設立安全警示牌的義務。同時,黃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明知高壓線下釣魚存在重大安全風險,手持3米多長的魚竿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釣魚,其行為本身違反了《廣西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相關規定,存在重大過錯,造成損害后果應由黃某自己承擔。柳江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醫院出具的出診記錄單和死亡證明書及證人證言,均證明黃某因觸電電擊傷休克死亡,柳江供電公司對黃某死因有異議,卻未能提交相關證據。
在本案中,黃某死亡屬高壓電致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柳江供電公司作為涉案高壓電輸電線路的經營者,應對黃某的死亡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而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壓電具有相當危險性,仍到高壓電下垂釣,魚竿觸及高壓電線,造成自身身亡,其行為屬重大過錯,對自身的死亡負有責任,故可適當減輕柳江供電公司的賠償責任。柳江區法院綜合全案情況,一審判決柳江供電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向黃某家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7萬余元。
線觸電身亡關于賠償的問題該怎樣解決高壓線下觸電身亡應如何賠償? (2009-12-21 22:30:24) 轉載 標簽: 雜談 【案情簡介】
2007年7月6日下午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盧某到A村的姐夫家玩,得知其姐夫在一池塘釣魚,于是過去一同釣魚,當盧某將魚竿豎立時,魚竿碰到穿過池塘上方的10KV高壓線,盧某當即被高壓電擊中并死亡。同月21日,盧某的妻子王某、長子、次子及母親陳某將高壓線路設施產權人某通信公司以及供電管理部門某供電局告上法庭,要請賠償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賠償費共計215108元。經法院勘察:事發處高壓線的架設高度為6.2米,距事發點33米的池塘對岸的高壓線離地為5.14米,兩電線桿間距為75米。
【原審法院判決】
某市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一、被告某通信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四原告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33022元。二、駁回四原告對被告某供電局的訴訟請求。三、駁回四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再審結果】
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抗訴后,法院開庭再審,最終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原審被告某通信公司再支付四原審原告26500元。
【檢察官點評】
基于眾多因素,雙方當事人最終在再審過程中以調解結案,四申訴人(原審原告)的合法權益得以一定程度的救濟。但本案引發一個思考:高壓線下釣魚觸電身亡,應如何賠償?對此問題,全國各地有不少判例,審判結果不甚相同,甚至大相徑庭。筆者認為,類似問題應把握一下幾個要點:
第一,必須審查是否確為高壓觸電及產權人有無免責情形。其區分標準在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明確,即1千伏以上的為高壓電,1千伏以下的為非高壓電。其意義在于兩類案件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高壓觸電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次產權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或證明受害人具有《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免責情形,否則不能免責。
第二,必須查明損害事實是“一因一果”還是“多因一果”,并分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和法律規定,明確責任。
第三,必須查明“多因一果”諸原因力中,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或輔助因素,準確分配責任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同時,查明各原因力之間的結合方式,是“直接結合”,還是“間接結合”,兩者的重要區別在于,前者各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后者各侵權人為“多因一果”侵權行為人,各自承擔按份責任。
第四,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在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行為中也可以適用過失相抵,但在此情形下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有兩方面的限制:一是限制該情況下適用過失相抵原則的受害人之過失僅限于重大過失,而輕過失和一般過失則不能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同時基于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宗旨,在斟酌受害人過失之程度或比重,應比加害人負過失責任之情形為輕,始合立法上加重加害人責任之本意。即在加害人負過錯責任的情形,加害人有重大過失,如同樣過失置換在加害人負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下,則斟酌受害人的過失比例時或可與一般過失同視。其二限制是,在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情形,不適用過失相抵,即如果加害人對損害之發生有重大過失或故意的,縱使受害人有重大過失,加害人仍應全額賠償。
簡單看看上面的案例,然后尋找辦法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
釣魚高壓電死亡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有哪些?我認為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釣魚高壓電死亡,要找承擔侵權責任釣魚被高壓電打死能否賠償 的主體,首先要找侵權責任的東西,這個東西的主人就是侵權責任的主體了。我們來分析侵權的東西:1,是魚。理由,如果沒有魚,就不會去釣,就不會死。2,魚具,包括魚鉤魚線魚桿,如果沒有魚具就無法釣魚,就不會觸到高壓電,就不會死。3,河湖塘池等,如果沒有這些東西,就不會有魚,就不會去釣,就不會死。4,制造魚釣魚線魚桿等釣具的工廠,如果沒有制造這些釣具的工廠,就沒有釣具,就無法釣魚,就不會死。
現在死了人就一定要找一個或幾個賠償者,反正現在有些人就是要錢不要那東西,我給他找了四個侵權的東西,他的主人就是賠償義務主體。我為什么不找高壓電侵權呢?因為大家從小就受到教育,高壓危險,高壓危險,高壓危險,有電危險,有電危險,有電危險。這是常識。高壓電對受過教育懂常識的人是不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