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受傷后的二次傷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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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傷害誰負責1、如果能確定二次傷害的責任人學生受傷后的二次傷害責任 ,由二次傷害人負責;
2、如果不能確定二次傷害責任人學生受傷后的二次傷害責任 ,由第一次傷害責任人和第二次傷害責任人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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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不能確定二次傷害責任人學生受傷后的二次傷害責任 ,由第一次傷害責任人和第二次傷害責任人共同承擔。
故意導致受傷人員第二次受傷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故意導致人員受傷學生受傷后的二次傷害責任 ,構成故意傷害罪學生受傷后的二次傷害責任 ,觸犯刑法學生受傷后的二次傷害責任 ,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學生受傷后的二次傷害責任 ,附帶民事賠償。
故意造成二次傷害,罪形嚴重,刑事處罰加重。
法律問題:二次傷害的賠償問題在現實學生受傷后的二次傷害責任 的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現在經常出現一種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非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導致的機動車再次撞擊現象。這種現象,因其異于單純的交通違法或意外的過錯產生撞擊,所以無論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非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導致機動車再次撞擊,統稱為“交通事故的二次撞擊”。
一、“二次撞擊”的形成原因
出現了交通事故,必然是因為交通違法的過錯或意外;而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非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導致的機動車再次撞擊現象,則分為兩種情況學生受傷后的二次傷害責任 :一種是出于主觀故意,一種是出于主觀過失。
(一)出于主觀故意的方面
出于主觀故意的主要原因[1]在于逃避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強制性賠償規定。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上,達到了一個相當的高度,使一般人無力承受、有力承受的人不愿意承受;尤其是人身傷殘的損害賠償遠遠大于一般的人身死亡的損害賠償。
在交通事故造成一方傷殘后,一般是全責[2]的一方出于逃避《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人身傷殘損害賠償與人身死亡損害賠償之間差額的目的,駕駛機動車對被傷殘人進行撞擊,致其死亡。
這樣的行為,雖然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但其二次撞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現行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屬于直接故意[3];由于是為了逃避自己的經濟損失而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是情節惡劣,當“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樣的案例,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屢見不鮮。除了行為人本身的主觀惡意以外,《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的規定也是誘發因素之一。兩種人身損害賠償的差額之大,在現階段的確足以引誘一部分人鋌而走險。
如果從立法的角度考慮怎樣減少這樣的犯罪,那么減少兩種人身損害賠償的差額或是減少行為人對差額部分的承擔,也許是一個可行的辦法。比如,立法規定人身傷殘的損害賠償不得高于人身死亡的損害賠償;或者由因交強險而獲暴利的保險公司聯合組成一個基金,承擔或與行為人聯合承擔兩種人身損害賠償的差額部分。
(二)出于主觀過失的方面
產生“交通事故的二次撞擊”的大部分原因屬于行為人的主觀過失,是疏忽大意。出于主觀過失的主要原因[4]在于駕駛技術的生疏或心理素質的低下。這是因為自為了刺激私人客車的銷售而把駕駛機動車從一種職業改為一項技能以后,大量日常沒有機動車可供駕駛的人員通過學習獲得了駕駛執照——由于沒有足夠的駕駛經驗,在主觀過失而發生的交通事故中,這樣的人群是占了極大比例的;而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再由于非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導致的機動車再次撞擊的現象中,這樣的人群仍然占了極大比例。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主觀過失的原因而導致的機動車再次撞擊的法律事件中,我認為其中的法律關系是清楚的:
首先,因交通違法的過錯或意外而導致的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根據行為人的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其次,由于行為人主觀過失的原因而導致的機動車再次撞擊的損害賠償,由過失方承擔責任;都有過失的,按過失比例承擔責任。
其三,交通事故的損害結果與過失行為的損害結果無競合的,應當按各自比例承擔責任。
其四,交通事故的損害結果與過失行為的損害結果有競合的,可以分解或吸收的應當按各自比例承擔責任[5];如果無法分解或吸收的,我建議各以一半論。
對于無法分解或吸收的各以一半論,我的理由是:雖然交通事故造成的撞擊由于慣性的作用,其力量大于一般是停止后重新起步的撞擊;但是第二次撞擊對象,其抵抗能力一般已經弱于第一次撞擊時,所以不能認為第二次撞擊會必然小于第一次撞擊;再加上人身損害的結果是1+1>;2,由此我認為對“無法分解或吸收的各以一半論”較為公允。
其五,過失行為或兩次行為共同導致人身死亡的[6],由于人身死亡是一種質的變化,前行為的人身損害結果被后行為的人身損害結果湮滅,應當由后行為(即過失行為)來承擔人身死亡的損害賠償;而物損部分,則可以根據其三和其四按比例承擔責任。
由于為了刺激私人客車的銷售而把駕駛機動車從一種職業改為一項技能,使大量日常沒有機動車可供駕駛的人員可以通過學習獲得駕駛執照,致使大量獲得駕駛執照的人群在客觀上不可能獲得足夠的駕駛經驗(包括駕駛技術和駕駛心理的經驗),導致了大量的因疏忽大意的主觀過失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和發生交通事故后再由于疏忽大意的主觀過失而發生機動車再次撞擊的現象。
在上述人群長期存在的前提下,因疏忽大意的主觀過失而發生機動車再次撞擊的現象也將長期、大量的存在。
二、“二次撞擊”的法律責任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出于主觀故意的“二次撞擊”現象,單從現場痕跡的方面一般很難認定,除非有現場錄像、現場的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線索[7].
對于剎車痕跡與行為人是否進行沖撞準備的證據上,一般可以辯護為出于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過失,所以這類證據并不能作為直接證明犯罪的直接證據。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擊現象的成因中,“主觀故意”和“主觀過失”屬于邏輯學上的矛盾關系,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說,當交通事故中出現二次撞擊現象的時候,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的主觀故意,則說明對方起碼是主觀過失。
同時,交通事故中二次撞擊是由交通違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條件的,即使有過失行為引起二次撞擊,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如果交通事故行為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而過失行為又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則應當根據過失比例承擔民事的侵權責任。如果過失行為造成對方人員重傷或死亡的,應當是可以追究過失方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一方面是因為損失結果是由交通事故引起,過失行為不是很明顯,一般不足以構成過失方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是因為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將缺少上限為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而如果追究刑事責任后再追究民事責任,則曠日持久,不利于被損害方。
甚至在普遍的司法實踐中,也不追究造成“二次撞擊”方的過失責任,而只是把兩種責任后果作為一個交通事故,以交通事故的過錯比例進行處理。對此一個普遍的理由是,交通事故一般由交通違法形成,交通違法形成事故的過錯本身也是過失行為,與事后的過失行為性質相同,同時“二次撞擊”的過失責任也難以證明,所以把兩種責任后果作為一個交通事故進行處理比較適宜。
對于這樣的觀點,我不予認同。因為交通事故中二次撞擊現象中的二次行為是比較明顯的,法律關系也是比較明確的,將兩次行為分別追究法律責任也應當是適宜的;同時,即使同樣是兩次交通事故,在同一地點同一時間由同樣的當事方形成,在實踐中也是根據兩個交通事故的過錯比例進行解決,而不是根據前事故的過錯比例進行解決[8].
實際上,作為一個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真正原因,只是“二次撞擊”的過失責任難以認定。這就是本文所要闡述的重點。
交通事故中的二次撞擊現象,較于普通的交通事故現象復雜,如果有現場錄像、現場的證人證言,可能獲得直接的證明效果;而如果單純從事故現場的痕跡來認定,就比較困難。
在這個情況下,就不能簡單地根據以往的經驗[9]來通過痕跡來認定當事方的責任,應當通過現場勘驗、調查的結果,還原整個事件中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過程后,把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一一對應,再通過侵權行為判斷侵權動機——這樣,就可以比較清晰地反映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損害責任和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損害責任。相應的,也需要分析人員比以往更加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想象力。
只有通過這樣,在排除了過失行為的可能性以后,才可以認定是一個單純的交通事故。
在現場的痕跡方面,既然“二次撞擊”有異于單純的交通事故,那么必然地在現場的痕跡上留下不同的標志。
比如說“交通事故的二次撞擊”中,第一次撞擊也就是源于交通事故原因的撞擊,必然產生一個減速或停止的痕跡,形成一個撞擊點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個一次性損害結果,或者還會產生一些由此派生的損害結果;第二次撞擊也就是源于過失行為的撞擊,必然產生一個減速或停止的痕跡,前后痕跡存在重合、相交、不相交三種情況,必然形成另一個撞擊點以及由此產生的另一個一次性損害結果,或者還會產生另一些由此派生的損害結果,前后撞擊點、一次性損害結果、派生的損害結果存在競合、不競合、可吸收三種情況。
所以,判斷是否存在“二次撞擊”,首先要判斷反映機動車行駛的現場痕跡是否由一次性形成;其次,是撞擊點的位置是否由一次性形成;其三,是損害結果是否由一次性形成;其四,是派生的損害結果是否由一次性形成。
以上四者,有一不符,則說明存在交通事故以外原因的侵權行為。在確認排除構成交通事故當事方以外的侵權行為后,可以確認為存在“二次撞擊”。
在確認存在“二次撞擊”后,無法證實第二次撞擊的侵權行為方存在主觀故意的情況下,根據邏輯學的排他性原理,推定第二次撞擊的侵權行為方的行為屬于主觀過失,應當對第二次撞擊的損害結果承擔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