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申請 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 羈押 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 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 定。 國家賠償計算標準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 護理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 傷殘等級 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 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 精神損害 的,應當在 侵權行為 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 罰金 、追繳、 沒收財產 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5.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 判決書 、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賠償詳細天數的計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 刑事拘留 (設為時間點A),羈押一直持續,到判決生效后,執行 刑罰 ,分為兩種情況對羈押天數進行計算。 1.若判決為 緩刑 ,則送達判決時應當 變更強制措施 (設為時間點B),此時間點之后,沒有進行羈押,則當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A 到時間點B 的時間。 2.若判決為實刑,則在判決生效后,被告人交付執行(設為時間點C),被告人處于羈押狀態,此狀態一直持續到被告人被宣告 無罪釋放 (釋放日設為時間點D),則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C到時間點D,只對被告人被執行的刑期進行賠償。 對于國家賠償的申請時間并不是沒有規定,在執法機構或者行政機構在實行違法侵害的那日算起,必須在兩年之內申請相關的賠償,否則起訴時間一過,國家將不會受理相關的賠償申請,所以在確定好自己受到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了侵害之后一定要馬上進行申請賠償。
國家賠償起訴期的時間規定是多久不服國家賠償上訴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的期限為三十天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具體規定如下
(1)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3)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五條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國家賠償起訴期限是多長時間當事人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的起訴期限是兩年。起算時間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申請國家賠償的時間是多長申請國家賠償日期的規定為:申請國家賠償的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時效規定的最長時間為兩年。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自請求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時效可以中止、中斷。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
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最高法院國家賠償立案是怎么規定的?最高法院 國家賠償 立案 是怎么規定的?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保 證人 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及有關法律規定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現就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規定如下: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案件: (一)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二審 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 (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五)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八)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九)在民事 訴訟 、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或者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予以審查立案。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賠償請求人以郵寄等形式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登記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本院是賠償義務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于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對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賠償的決定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有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是否賠償的決定書; (二)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六條 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被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于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五)有賠償義務機關已經收到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或者相應 證據 ; (六)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七條 賠償請求人對行使偵查、檢察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經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仍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有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書; (二)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八條 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被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于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五)有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已經收到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或者相應證據; (六)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決定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賠償請求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屬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還應當同時向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 國家賠償申請書 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 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予以審查立案。 經審查認為原不予受理錯誤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必要時也可以交由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刑事賠償 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國家賠償 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簡單地說,是指國家為賠償主體所進行的侵權損害賠償活動。 這一概念包含了下列四個要點: 1.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即國家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在現實生活中,具體的國家賠償事務都是由法定的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也就是說,由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 2.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所引起發生的肇因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或錯誤地行使公共權力。 3.國家賠償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實際損害為前提。只有在國家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對國家公共權力的作用、管理和服務對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自由權、 生命健康權 、財產全等造成實際損害的情況下,才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4.國家賠償是一項旨在為國家權力相對人提供法律救濟的具體的法律制度。是指建立國家賠償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為公共權力侵害公民合法權益提供一條法律上的補救途徑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賠償是公民有權利申請的,但申請國家賠償國家也是制定了條款的,對于立案的標準也是有規定的,所以在申請賠償的時候一定要看自己是否符合條件,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從而得到自己該得到的 賠償金 。
申請國家賠償多長時間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的期限是兩年,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法定事由中止的,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國家賠償立案時間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