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補償
一、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 賠償金 內容怎么樣?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補償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補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所以項某在飼料公司工作10年,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是10個月的工資,雙倍的話就是20個月的工資。 根據我國 勞動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為: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根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與經濟補償的起算方法還不一樣,即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二個: 1、是強制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是指違反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 違約金 責任,都必須根據員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改選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 2、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實際無法繼續履行,則可要選擇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賠償金的要求。支付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如果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競合時,應當支付賠償金。 4、如果這個用工之日在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即2008年1月1日之前,此時是否也要從用工之間起計算呢?答案是肯定的。這似乎違反了法無溯及力的原則,但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只能執行。司法實踐中都是按追溯到超過勞動合同法生效的用工之日來計算的。 用人單位如果非法的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是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 經濟補償金 的,如果用人單位 解除合同 的原因是因為員工存在不得錄用的條件,比如人品不好,有 刑事犯罪 記錄的,并且屬于公司規定的不能錄用的條件的,那么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不用賠償。
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么解除勞動關系 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補償 的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補償 ,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補償 ,即賠償金。相關法律依據如下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補償 ,勞動者要求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 違反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注意: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 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還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 解除勞動合同 時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勞動法》中第26條第2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不能當成了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這種規避法律約定的終止條件,是無效條款, 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小劉與一家公司簽了 無固定期限合同 卻遭解雇,公司的理由是小劉不能勝任工作,因此公司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并拒絕支付補償金。但是一旦員工與單位簽了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終止勞動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并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情形是什么一、用人單位單方面 解除勞動合同 雙倍賠償的情形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補償 ,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后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補償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補償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 代通知金 。 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 賠償金 內容怎么樣?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所以項某在飼料公司工作10年,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是10個月的工資,雙倍的話就是20個月的工資。 根據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補償 我國 勞動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為: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根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與經濟補償的起算方法還不一樣,即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在這三種情形下公司如果當時就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的。除此以外,其他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都是按照工作年限的,就不僅僅局限于雙倍賠償了。此外還會涉及到雙倍賠償的一種情形就是一個月之內沒有簽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當中雙倍賠償一共就是這幾種。
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嗎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為依法支付員工雙倍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補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補償 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