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6個月工資補償最新標準
一般情況下拖欠6個月工資補償最新標準 ,如果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需要支付差額部分,超過30天仍然沒有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那么用人單位需要賠償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并且由勞動部門監管用人單位限期發放。以下情況視為拖欠工資拖欠6個月工資補償最新標準 :
1、沒有按照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時間支付工資;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加班沒有支付加班費;
4、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沒有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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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離職經濟補償標準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拖欠6個月工資補償最新標準 的規定拖欠6個月工資補償最新標準 ,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拖欠6個月工資補償最新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拖欠6個月工資補償最新標準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