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期限
交通事故賠償處理有期限。對于發生交通事故之后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期限 ,達成一致的賠償事宜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期限 ,若對方不履行的,可以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期限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期限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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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明顯輕微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期限 ,不需住院治療的,一樣平常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必要額外增長營養,必要增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必要為前提的,假如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必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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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期限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